通过日耳曼法的发展浅析国家的法律统一与法制教育
作者:盛中华 字数:3120 点击:
摘 要:日耳曼法是由最初的部落风俗逐渐变革并演化而来的,它受到了罗马法与罗马文化的巨大影响,承认了教会法,且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权力强势与法律文化强势悖反的情形。通过对日耳曼法发展历程的概括分析以及对各国思想家思想的了解,可以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国家法律统一的必然性以及教育在统一进程中的本质作用。
关键词:日耳曼法;分散习惯;统一法律;法制教育
有史以来,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传统时,就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促进法律统一,从而维护统治、促进发展。而在促进法律统一的进程中,立法与司法途径是最基本的,而最重要最本质的则是法制教育。
1 从日耳曼法的发展看国家法律统一的必然性
1.1 日耳曼法发展历程的概括
公元476年,日耳曼人征服了西罗马帝国,强推西欧跨步进入了中世纪时代。据文字所述,最早的日耳曼法没有成文记载,只是部落风俗,口耳相传。但由于扩张,日耳曼的社会风俗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基于国家统治的需要,同时受到原罗马国家法典编纂的传统影响,日耳曼各王国很快着手成文法典的编纂,几乎每一国都拥有了国家法典。然而,这些成文法典依然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风俗法的记载。在日耳曼人的传统观念中,风俗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各国日耳曼法典有许多共同特点,一方面反映了日耳曼人各部族进入原始公社制度解体时期的阶级分化和土地占有者的特有地位,一方面保留了大部分氏族部落风俗的残余。而且,随着基督教得到日耳曼人的信奉,教会信条也逐渐成为了日耳曼法的一部分。随着9世纪日耳曼各王国封建化过程的日趋完成与封建割据的确立,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渗透融合,构成了封建地方风俗法,成为属地主义的法律,王室法令也出现并日益增多。
总而言之,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日耳曼习惯法时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时期、“蛮族法典”时期、王室法令时期。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法律,一方面反映着私有制、阶级已经出现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许多原始公社时期氏族制度的残余。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以后,日耳曼法在西欧大陆演变为分散的封建地方习惯法,最终作为封建法的一种因素被保留下来。
1.2 在尊重习惯法的基础上实行规则统一是历史的必然
从日耳曼的法律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日耳曼人强调分散习惯,风俗法具有崇高地位。并且,,罗马人与日耳曼人之间的风俗习惯存在差异,日耳曼各部族之间的习惯法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国家法律制度非常混乱,此时,解决这些规则上的差异、统一国家法律则成了维护国家统治、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类似问题在我们多民族的中国也是必然存在的。
我们强调国家法律统一并不是在否认习惯法,我们可以强调习惯法的重要性,但要是一个统一的习惯法,而不是四分五裂的。
柏拉图在洞穴说中就强调了习惯法的不利性,就像我们一直生活在一个环境里面,自然而然地习惯了那里所有的事物,当有人走出去之后,才发现我们原来的那个环境其实并不完全是那样的,但此时的绝大多数人还是会停留在传统的习惯之下,无论你怎么说,这些人都不会改变甚至视你为异端。这时,习惯法的弊端开始显露,所以,对于那些不利于人与人之间合作且不利于社会发展的习惯法我们必须摒弃或加以改革。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提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此处卢梭强调真正的宪法是人们内心的风俗、习惯,但这个习惯并不是四分五裂的,而是一个统一的习惯。
到目前为止,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最初的法律规范大都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无论是从国家的发展史来看,还是从相关思想家的思想来看,习惯法必须要尊重,但我们尊重的是一个良性的统一的法律规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尊重习惯法的基础上实行法律规则统一是历史的必然。
2 法律规则统一的本质途径是教育
既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尊重习惯法的基础上实行法律规则统一是历史的必然。那么促进法律规则统一进程的途径又有哪些呢?立法与司法自然是十分重要的路径,但其最终解决的只是纸面上的统一法律规则的形成问题。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但“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守法是法治的关键,“没有什么事情比促使人们奉公守法更要紧了,在细小的方面尤其要严加警惕”。在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主张培育一种有利于推行法治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构成部分,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法律从来只能是人类需要的产物,人的心理态度、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必然使与人的需求息息相关的法律发生变迁。实现法治仰赖于培育公民的民主观念、法治思想,从而造就符合法治要求的人才,使法治的实现获得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强大的力量源泉。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果仅仅靠国家的命令来推行法治,而不注重清除存在于法治的主体与法治的要求之间的不和谐因素,法治的实现将遇到极大的阻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国家的倡导和制度的力量使“法律之治”得以推行,也必将与法治的精神相违背。
所以说,让大家能够理解新的法律理念,并在新理念的指导下生活是最理想的法治状态,而能让大家接受并理解法律新理念的根本途径,就是教育。完全靠外在的强制则是实属无奈。法律直接作用于人的外在行为,而教育则作用于人们的内在思想,通过改造思想来改变外在的行为习惯。
并且,我国儒家和法家也强调教育,通过教育加强人的内心修养,让大家接受新的、良性的法律,养成一种遵从良性法律的习惯。
3 由上述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中国目前的法制教育十分有限,目标不明确且没有效率,即使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也只是在单纯地学习法律规定,并不知道这些法律知识背后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所以,紧抓法制教育才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王道。
首先,制定符合国家和人们意愿的良好的法律。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
其次,谨慎立法。法律稳定性有利于法律权威的保持,而及时立、改法律则可以保持法律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最后,重视法学教育,普及全民法制教育。这便需要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使人民知法、懂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
4 结语
人生而自由,且要自主自立,但这个自由是有限度的,是在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则之下的自由。而要人们发自内心地接受、理解并遵从这个统一的法律规则,则需要,教育。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洞穴喻.第七卷.
[2]卢梭.社会契约论[M].第十二章.
[3]亚里士多德.政治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