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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和对策

作者:李昆 字数:2354  点击:

摘 要:进行集体谈判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从欧美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制度。对许多企业和职工来说,工资集体协商还是“陌生面孔”,而且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很不平衡,我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还有一些难点。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难点;对策

进行集体谈判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从欧美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制度。尽管在工业发达国家,工资集体协商已经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是维系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有效办法。但是这种协商制度现阶段在我国实行,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却并不让人感到乐观。很多资料显示,对许多企业和职工来说,工资集体协商还是“陌生面孔”,而且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很不平衡,那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还有一些难点。

1 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

这里主要是:

第一,缺少传统。要知道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工会的建立已有200年多年历史,他们进行劳资谈判的历史也很长,因此已经形成平等和民主的人权传统。相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根深蒂固的观念是“我有权我就说了算”。因此把西方的平等的、民主的人权观念移到中国还缺少“土壤”。因此要想推行平等协商,还需培养中国的平等和民主的人权观念,形成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氛围。

第二,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优势使经营方在工资决定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缺乏积极性。在这情况下,劳动机会对于劳动者来讲就变成首要的了,为了保住就业机会,劳动者对于其他方面的劳动侵权行为常常“敢怒不敢言”。

第三,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压力使得地方政府在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大多不愿因为实行《试行办法》而干涉资方决策,客观上加大了《试行办法》的推行难度。

第四,缺少健全的工人维权组织。工资集体协商“贵”在“集体”两字,(除少数人外)仅凭职工个人能力根本不能和“老板”相抗衡。因此,职工要想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团结起来。那么职工如何团结起来呢?最简便的办法就是成立工会组织。

第五,法律上还存在冲突。《劳动法》规定职工工资可以进行协商,《工会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参加协商谈判,劳动部颁发的文件也规定外企职工工资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但这些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均未做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还不是强制性法律,所以存在着使用“可以”这样选择性条款的多、使用“必须”这样义务性条款的少和缺乏硬性处罚条款等问题,这也是一些企业托辞抵制《试行办法》推行的重要原因。

第六,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性很强,还缺乏这方面人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这些数据资料的专业性都比较强。如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等。只有弄懂了这些专业知识才能有基础来协商。

2 如何突破这些难点

2.1 党政主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已经着手解决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首先,十八大报告,对收入分配制度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十八大报告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将社会公平作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本质要求,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一个创新。第二,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是针对当前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不足提出来的新要求,表明中央着眼于国民收入分配大格局,着眼于更好理顺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着眼于更好理顺劳动要素与资本等要素的分配关系。第三,十八大报告抓住当前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提出 “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当前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增速偏慢,部分劳动者报酬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支付以及贫困人口生活保障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因此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而且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使措施具有长远有效性。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报告根据我国实际既重申了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又专门提出了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特别是明确提出了建立两种新机制,以促进从根本上解决普通职工工资分配方面存在的两类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2.2 工会主推

现在各级工会通过2个行动——“要约行动”和“共同约定行动”,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为突破口,在加上开展职业化工会主席的试点,已经能够打破基层工会干部不敢谈、不会谈的僵局。2010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提出了“两个普遍”,即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对推进我国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又是个大促进。

2.3 各方配合

主要是组建工会和各级对等组织,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促“要约行动”的开展。

各级地方政府也开始重视和制定本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活动的法规和政策。

2007年6月29日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另一方面,一些“硬性”规定也出来了。如《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规定:“对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如果仍然拒绝履行应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

2.4 企业和职工参与

不能“皇上不急太监急”,搞集体协商如果没有企业和职工的参与就等于搞“形象工程”。现在工资集体协商存在形式化和走过场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没有把真正的利益相关方——企业和职工的情绪调动起来。在我国,要想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真正搞起来,还要发挥企业和职工两方面积极性,关键是实现“共建、共创、共享”,这就是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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