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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时代的发展模式探讨

作者:王冉冉等 字数:7395  点击:

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化时代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中,笔者通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状的分析,总结发掘其运行现状及弊端,提出其运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又结合数字时代的发展现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时代建立的可行性,从性质定位、组织架构搭建、运营模式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化;发展模式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及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作用是在权利人的授权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作品并向权利人转付报酬,同时参与相关诉讼、仲裁活动。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有较为严格的设立、准入制度,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业务范围上不能有交叉,从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了半垄断性质的组织。

目前,我国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五个,分别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外,其余四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于2000年之后设立,设立时间较短,管理经验不足,业务范围较窄,服务类型较少,办事效率较低,社会公信力较差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造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定位不清。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这种组织定位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自我发展和自我调节,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必然导致机制设立不健全、整体运作缓慢、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组织缺乏活力和创新性等问题。(2)半垄断的模式不利于作品资源的有效集中和利用。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之间不能有交叉,由此使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领域内形成了半垄断的格局。虽然这种半垄断的格局,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划分业务界线的作用,使不同作品类型的权利人更容易找到适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这种格局模式同时也导致了管理模式涣散、权利不够集中、无法满足一个作品包含多个衍生作品及多个领接权人的权利诉求。如一个著作权人创作了一个文字作品,又将其改编为音乐作品,又在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将其制作为音像制品,之后又将其改变为电影作品,如果他想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扩大其上述作品的各项权利的授权范围,则需要找四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有关权利,极大的增加权利人的授权成本。另举一例,如一个使用人想要拍摄一部电影作品,其中涉及到不同权利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音像作品、摄影作品甚至包括电影作品,该使用人需要辗转周旋于五个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且由于该五个组织之间业务的划分问题可能导致有的作品争着管,有的作品无人管的情形,这将会给使用人获取带来极大的困扰,也极大的增加了使用人的获取成本,从根本上并不利于作品的有效利用和有效传播。(3)授权范围不清晰。现行法律法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予的权利范围只有概述性的规定,并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使得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基本上仅限于对作品进行单一领域单一使用方式的授权,诸如版权经纪类的授权活动并没有开展起来。现行法律法规亦没有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延伸性管理,虽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二稿和第三稿都将一定情形下的延伸管理纳入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但适用的情形规定也并不明确。另外关于“孤儿”作品的管理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也并未将其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不知道著作权人是谁的“孤儿”作品,如何有效的促进这类“孤儿”作品的传播,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同时降低使用人的获权成本,都是值得研究并制定相关制度加以完善的问题。

2.数字化时代使作品的使用方式更加多元化和集成化

全球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各类作品的数字化步伐也随之加快,作品的呈现方式、使用方式更是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2.1 各类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作品大量集成变为可能

为了最大程度的集成文字作品,以便占据文字作品下载市场的巨大份额,谷歌数字图书馆、百度文库、超星数字图书馆等数字作品集成运营商应运而生。这些大型数字图书馆的建立,极大的方便了使用者,降低了使用者用于搜索作品并获取相关授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时更是最大程度上促进了已发表作品的快速、广泛传播,实现了人类智慧成果的有效传播和利用。大型数字图书馆的出现虽然有利于使用人,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但是由于获权途径的匮乏,谷歌数字图书馆、百度文库、超星数字图书馆都遭遇了相关权利人的起诉。作品全面集成、广泛传播和权利人的保护这组矛盾在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也使得出台一个全面、有效、合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设立相关的组织显得尤为重要。

2.2 教学形式的变革深刻影响了教育出版产业形态

数字时代带来的诸项变革之中,尤以教学方式的改革最为突出影响也作为深远。在美国,翻转课堂及MOOC等教学方式已经由试水阶段向推广阶段发展。翻转课堂即对现行教学模式的逆向执行,目前的教学方式为老师课堂上讲授知识,学生回家通过完成家庭作业来巩固和检验在课堂上所获得的知识。而翻转课堂的形式为学生在家通过老师录制的课堂教学录像来完成知识的学习,在课堂上可以就在教学录像中没有明白的问题向老师提问并与同学讨论,翻转课堂主要适用于小学和中学阶段的教学。MOOC即为大学视频公开课程,由相关的平台提供公司(如edX和Coursera)提供网络服务,由大学将其录制的教学录像提供给平台供应公司,供社会各界人士学习大学课程,并获取相应的认证。MOOC的发展不仅圆了很多人的大学梦,也为更多人接触世界一流大学的教学提供了机会。无论是翻转课堂还是MOOC,都含有一种核心的教学方式即教学录像,以前,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可能会使用到其他著作权的作品,但由于受众基本都是学生传播范围也仅限于学校课堂教学,因此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将这种使用方式认定为合理使用,是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但现代教学方式的改变,使得老师可以将其课堂教学内容通过互联网传播,使不特定的公众也可以观看并学习。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发展,也使老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的他人作品不仅限于文字作品还包括了图片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电影作品等诸多作品形式。由于这种通过网络传播的教学内容已经突破了合理使用的限制,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取得他们的授权方可以在网络教学活动中使用这些作品。当然,这种获取充分授权的做法费时、费力更不利于网络教学活动的开展,不利于人类智力成果的有效传承,这就更加突显出建立一个有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必要性。

2.3 作品发表及传播途径的多样化及便捷化致使“孤儿”作品大量涌现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使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以文字作品为例,数字时代之前的文字作品的发表以报刊、图书为主要途径,耗时较长且门槛较高,致使很多人无法通过有效途径向公众发表作品。而今,博客、微博、微信、网络社区论坛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任何人都具备了随时随地向公众发表自己作品的机会。但是由于此类发表方式门槛较低,也没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很多人都是匿名发表,且不会在作品中留下联系方式,这就导致了大量“孤儿”作品涌现,虽然发表途径的便捷导致作品质量良莠不齐,但在“孤儿”作品中不乏大量有价值的精品,需要被传播和利用,如何有效利用“孤儿”作品,又如何保护“孤儿”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该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体系。

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化时代的运行模式探究

3.1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地位的探究

目前,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需要经过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方能设立,又由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之间不允许有业务交叉,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半垄断”的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准入制度较严,限制了行业外的竞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业务不许有重合,限制了行业内的竞争,这种限制竞争的做法,客观上并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良性发展。如何能即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交易主体的作用,又保证其发挥公益性的作用,是在数字化时代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一味照搬国外过于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固然有利于激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力和创新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控制竞争的度,很可能造成无序竞争,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同时也不利于相关著作权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竞争化的运作机制不适合国情,现行的半垄断的模式又明显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从方便权利人授权、方便使用人获权、有利于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益性作用的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大垄断”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似乎是一个可以进一步探讨的模式。所谓“大垄断”模式,即设立一个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接受一切著作权权利人的授权,可以代为授权一切作品类型,并代为转付一切适用法定许可情形的报酬。

3.2 建立统一大数据库的可行性探索

如要建立一个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需要保证该组织具有强大的授权资源,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资源库,资源库中包含所有已发表作品的信息,包括作品类型、作品名称、相关权利人信息等。该资源库中的信息获取途径可以有三方面,一是从相关组织获取,如所有已公开出版的文字作品信息、音乐作品信息、影视作品信息都可以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部门获得;二是与各类行业协会联系,由各行业协会提供其会员作品的相关信息,如摄影家协会、美术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曲艺家协会等;三是为权利人提供信息录入平台,权利人可以自行上传作品的有关信息。建立统一资源库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可供使用人查询使用作品的权利人信息,使权利人不会遇到获权无门的情况,二是可供权利人选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3.3 建立统一数字化资源交易平台的可行性探讨

有了庞大而丰富的作品资源库,就需要一个统一的网络交易平台,对作品的利用提供充足的支持和保障。该数字化网络交易平台可以提供以下类型的服务。

3.3.1 与会员签订授权合同,明确授权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予自愿与其签订授权合同的权利人会员身份,使其能够享受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签订的授权合同可以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非经纪性授权合同,即权利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对原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类非衍生类著作财产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权利人授予的范围内,以权利人授权的使用方式,以及权利人要求的使用价格转授权使用人不加改变的使用原作品;第二种类型为经纪性授权合同,即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原作品享有各类著作权财产权,包括上述非衍生类著作财产权和各类衍生类著作财产权,如表演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权利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如此充分的授权,即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行使版权经纪的职能,亦即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其广泛的业务资源,将原作品转授权给相关使用人,供其对原作品进行合理的衍生开发。如某一著作权人创作一了一部文字作品,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著作权经纪类授权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根据该文字作品的类型、市场反响程度、受众广泛程度等情况将该作品的衍生类权利转授权给相关使用人,由该使用人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衍生作品。

3.3.2 向非会员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对于不愿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合同的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其提供权利交易平台,该平台应可以实现以下功能:(1)查询功能,使用人可以通过查询作品信息获取权利人信息;(2)交易功能,权利人在平台开通交易账户,使用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交易范本勾选其希望获取的权利种类,系统会生成权利人预设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费用,经使用人认可后双方合议即为达成;(3)结算功能,使用人通过平台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及平台服务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平台服务费并将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4)版权经纪功能,对于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版权经纪服务的非会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其开通版权代理平台,该平台的设置可参考会员版权经纪类授权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同时要求对版权经纪的收益进行分成。

3.3.3 对于未开通个人交易账户的非会员规定延伸管理

未开通个人交易账户的非会员一般包括两类权利人,一类为作品权利人清晰,但相关权利人不知道如何开通个人交易账户;一类为作品权利人不明,即“孤儿”作品的权利人。为了有效促进人类智力成果的传播和继承,应该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上述两类权利人的作品享有延伸管理的权利,即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代为行使相关权利的转授权,并代为收取费用。当然为了尊重著作权人的意愿和权利,这种延伸性管理应该遵从以下原则:(1)延伸管理的作品范围应尽量窄,仅限于社会有大量使用需求的作品;(2)延伸管理作品的转授权权利类型应仅限于非衍生类著作财产权;(3)延伸作品的授权费用不应低于会员同类作品的平均授权费用;(4)延伸管理作品的转授权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开通延伸管理作品公示平台,将延伸管理作品信息及转授权情况公布在该平台上,供实际权利人获得作品被延伸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提供联系方式供权利人获取作品使用费。

3.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筹建及运营经费获取的可行性分析

若建立统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极大的便利了权利人集中授权,使用人获取权利,以及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对作品广泛快速传播的需求,但统一的运营模式,需要大量的设立资金用于建设数据库及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且该模式不符合市场竞争的需要,难以产生经营效益,如何解决设立资本及运营费用,并产生持续性收益,笔者认为可以构建如下运营体系。

3.4.1 设立资本的获取

由于统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最能满足社会效益,且便于相关权力机构的监管,应由国家投资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资本投入主要包括建立统一的作品资源数据库的建设费用,以及建立会员管理及交易平台、非会员交易平台等平台建设费用。该部分资金的筹集应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性为国有企业,除了国有资本的支持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以股份制形式由出资人享有。

3.4.2 运营经费及收益的获取

统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是作品资源广泛,作品运营渠道多样,版权经纪能力强,版权交易市场大,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这些优势,其运营经费及运营收益的获取方式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会费收取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其作品资源的充足性及权利运作能力的多样性,能够吸引较多的权利人及使用人申请成为其会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申请成为会员并交纳会费的权利人和使用人给与一定的优惠条件及便利措施,如对于申请加入会员的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免费提供对其作品的宣传推广,或减免其版权经纪代理费用;对于申请加入会员的使用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降低其使用费。(2)代理费的收取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理费的获取途径主要有:使用人申请使用会员作品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签订的会员作品授权使用合同的规定,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使用人申请使用非会员作品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使用人使用非会员作品交易平台的情况收取相关代理费用;非会员权利人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进行版权经纪活动时,向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代理费用。(3)版权经纪收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授权其从事版权经纪活动的会员及非会员,根据版权经纪活动的类型和所签订的授权合同的收益情况,可以与会员及非会员约定对版权经济活动的收益进行分成。版权经纪活动的获益越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益也越高,这会激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寻求更多的版权经纪渠道实现版权经纪的利益最大化。该类收益也应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最大收益来源。(4)平台使用费,对于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交易平台上设立交易账户的非会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其收取平台使用费,该使用费额度可以与交易次数及交易金额挂钩。(5)查询费用,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最全面、广泛的作品资源,使得使用人查询权利人信息的需求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满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使用人提供查询平台,并在使用人要求获取权利人联系信息时收取一定的费用。

3.4.3 代理价格的确定、运营经费及收益的监管

由于统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绝对垄断的性质,在其代理费用的收取上应由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价格监管及价格指导,必要时需要引入价格听证制度,由此避免其利用垄断地位收取过高的代理费。对于运营经费及运营收益,鉴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国有性质,应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该部分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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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主办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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