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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作者:李明等 字数:6486  点击:

摘 要:简易程序作为关涉效率与公正的程序设计,是传统法学和法经济学相交叉的概念。传统法学多将效率视为简易程序的低阶价值,而法经济学则以效率为核心构建起简易程序的价值体系,用经济学中的价值、效率、效用概念和“成本——收益”工具可以对简易程序中的“权力”和“权利”的成本和收益构成进行分析,从而解读简易程序的效率机制,并得出被告人被赋予简易程序启动权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关键字:法经济学;简易程序;成本;收益;效率

本项目受“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资助,批准号:13XZ—BZX—026,项目类型:专业性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采取的在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始设“简易程序”专节,2012年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增补和完善,其中尤以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的启动权为亮点。笔者试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借助成本——收益工具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下简易程序效率机制,并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为简易程序的价值解读提供思路。

1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分析的法经济学进路

传统法学理论的法律分析多集中于逻辑分析,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均从秩序、公正、效率等要素对法的价值进行了解读,体现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即为通常语境下的“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并重,公正优先于效率”。但这种语境下的效率依附于秩序与公正,被视为是低阶价值。 20 世纪兴起的法经济学采用了经济学的视角来剖析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交互关系,通过成本——收益工具确定效率最优时的行为方式,从而重塑了法的价值内涵。简易程序的经济分析,主要以波斯纳的经济成本理论为基础“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2 简易程序的成本与收益构成

2.1 简易程序的成本构成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刑事诉讼的本质所在。刑事诉讼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围绕国家安全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展开,因此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成本分析可以权力的成本和权利的成本为基本分类,以直接成本和伦理成本为路径进行。权力的成本是国家司法权在诉讼中的运行成本,权利成本是权利在诉讼中付出的代价。

直接成本是指国家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所直接消耗的费用。其属于可量化的经济成本,即可用货币进行计算,所以我们将可转换为货币费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划归到直接成本范畴中。

伦理成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遭受的精神利益损失,属于不可量化的成本。主要包括:因不当追诉或错误裁判而导致的民众对国家专门机关消极评价带来的信念、尊严和权威的损失;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遭受的精神痛苦与名誉损失;被害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二次伤害等。

1.权力的成本构成

权力成本一般被概括为司法权力运行在诉讼中的直接成本和伦理成本,包括为实现诉讼目的而支出的、客观存在的资源消耗以及因不当追诉或错误裁判而导致的民众对国家专门机关消极评价带来的信念、尊严和权威的损失。具体而言,权力成本包括:

(1)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检察权运行成本和审判权运行成本,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支出的全部费用和资源消耗1及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支出的全部费用和资源消耗等。在简易程序中考察直接成本,可以发现其直接成本明显低于普通程序的直接成本,简易程序降低了司法人员数量、简化诉讼程序从而减少了活动费用,降低了直接成本,具体表现在:在审判权方面,简化了审判组织,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一人独任审判,与此同时,简化了庭审程序;在检察权方面,检察院虽然应当派员出庭,但简易程序的出庭意义显然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出庭,前者是主要是为了诉讼结构的完整,后者则体现公诉的一般意义。

(2)伦理成本。因不当追诉或错误裁判而导致的民众对国家专门机关消极评价带来的信念、尊严和权威的损失。

2.权利的成本构成

“不管是对国家、社会还是当事人来说,刑事诉讼都是一件价格高昂的非奢侈品。”无论是国家还是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的消费都难以避免,而权利成本就是在诉讼中获得或维护权利而付出的代价,是与权力成本相对的概念。具体而言,权利成本一般包括:

(1)直接成本。即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或代理人参与诉讼所需费用和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所支付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时间损耗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所支出的费用也在此列,主要包括鉴定人、证人和翻译人员因参与刑事诉讼而支出的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等。简易程序的该项成本较小,因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意味着当事人已经认罪,其参与刑事诉讼的各种支出将降低到最小。

(2)伦理成本。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遭受的精神利益损失本。主要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遭受的精神痛苦与名誉损失;被害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二次伤害等。

2.2 简易程序的收益构成

简易程序的收益就是诉讼过程中控、辩、审各方所追求的目标在客观上的实现程度。与成本构成相对应,简易程序的收益构成遵循以权力的收益和权利的收益分析为基本分类,以经济收益和伦理收益为路径解构。

1.权力收益

权力收益是权力运行在诉讼中的经济收益和伦理收益,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各自的司法权力运行实现诉讼目标的客观程度,具体而言,权力收益包括:

(1)经济收益。经济收益既包括对已有损失的弥补或有关款项的追回,也包括因刑事诉讼的机制作用而避免损失的利益。在简易程序中,经济收益多体现为对时间和司法资源的节约。

(2)伦理收益。简易程序的伦理收益与刑事诉讼的伦理收益一致,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自由的保护。

2.权利收益

权利收益是当事人的经济收益和伦理收益,即其作为理性人在诉讼所追求的权利目标的实现程度,具体而言:

(1)经济收益。包括所得的正当经济利益的保护、节省的时间和避免不必要的诉累等。

(2)伦理收益。包括所获得的人格、自由、尊严的尊重,对不良影响的消除和获得的公正的裁判等。

3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效率机制

效率一词来源于经济学,对于效率问题的分析实质上可以转化为对于经济学上的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3.1 直接成本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直接成本作为可量化的成本形式,可将其视为经济性的。那么在诉讼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要达到效率的最大化,就要将诉讼的直接成本降到最小;抑或是在直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诉讼效益达到最大化。这也符合经济学上增长效率的基本观点——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那么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是怎样降低直接成本,达到扩大收益,实现效率提高这一诉讼价值追求的呢?我们可以看到,在简易程序中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该规定降低了司法人员数量,简化了审判组织,是对审判资源的节约;同时,也在庭审程序上进行了简化,对减少直接成本起到一定的作用;另外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这是在审判期限上加以限制,减少诉讼时间。这些规定都极大地降低了直接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3.2 伦理成本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伦理成本作为不可量化的成本形式,其对效率的影响引起自身难以估量的特性而不能进行定量的分析。

国家司法机关因错误裁判等致使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受到否定性评价,将会使裁判结果(诉讼收益)为零。可以看出,该伦理成本与收益并不存在经济学上的线性关系。所以在提高简易程序的效率问题上,必须要严格控制国家司法机关的伦理成本,以防因其而得到的零诉讼效益。

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其伦理成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失。新刑诉法减少被告人伦理成本的手段之一,就是赋予其以简易程序的“启动权”。简易程序作为一个完整的程序,是关乎公正与效率的设计,但“启动”本身并不涉及成本收益问题,其只是简易程序的一个环节而已。但在存在“审辩交易”的情形下,简易程序的“启动”便有了不一般的意义,其成为承载“审辩交易”的关键环节,审、辩双方围绕简易程序的启动与否展开交易,由此产生诉讼的成本与收益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刑事诉讼中的“审辩交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审辩交易”的存在对被告人是否倾向于选择简易程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我国现代司法模式已经发展为压力后置型司法,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前提,法官在面临选择时总是倾向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选项。“审辩交易”有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同时平衡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法官的权力收益最高而成本最低。但简易程序的启动权被赋予给了被告人,所以即便法官倾向于选择简易程序,假如被告人执意不认罪并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法官也无法启动简易程序而必须接受普通程序所带来的必要成本。而被告人往往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衡量权利成本和权利收益的情况下做出选择,不会以权力运行的成本和收益为考量。在存在“审辩交易”的前提下,被告人的收益多出成本的余额越大,其选择接受交易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通过“审辩交易”来启动简易程序,不仅有罪被告人可以因为“审辩交易”增加权利收益,而且即便被告人无罪,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下的被告人,也有必要通过“审辩交易”的方式控制成本,从而避免无罪答辩失败所增加的成本,争取权利收益的最大化。基于上述分析,被告人选择交易的可能性极大。

4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实证考察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性质相对较轻的案件,即便犯错,其成本也低于普通程序。但基于案件分流理论,实践中可能出现“案件分流错误”,即本应流向普通程序的案件错误地流向简易程序,在发现错误后重新流回普通程序,使整个简易程序的适用错误成为普通程序的成本,从而使诉讼变得低效。

但实践中却少有上述情形,自新刑诉法施行以来,不仅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概率很小,与此相反,简易程序的适用却有“溢出”的现象,即普通程序在开庭时被临时转为简易程序。“溢出”现象一方面可能是受“审辩交易”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诉讼各方对各自收益最大化的追求。

同时,即便出现简易程序适用错误而转为普通程序,也只是在简易的基础上转为普通,即普通程序的必要成本内在的包含了简易程序的成本,诉讼并不会因为简易程序的误用而额外的增加成本,转化后的普通程序的成本并不必然高于不经转化的普通程序成本。

5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经济学价值解读与评价

法学研究与经济学研究具有立足点与研究方法上的差异,因而对法的价值认识不同。从法学的角度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效率是处于较低位阶的价值。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者,则将“效率”作为研究的核心标准,关注于“诉讼判决的终极问题是什么,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

以法经济学视角对简易程序的价值进行解读与评价,需要明确法经济学语境下的“价值(value)”、“效用(utility)”和“效率(efficiency)”的内涵。波斯纳指出,价值在经济学上属于主观效用论中的价值,而效用则有“预期的成本或收益的价值”和“在风险观不同时,人们要对价值和效用做出区别”两个层次上的含义,对效率则采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在此意义上,简易程序的启动权赋予给被告人具有正当性,即简易程序所关涉的司法资源,应对被告人予以更多的关注,因为被告人对程序的适用更加珍视4,所以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而言更有价值。在对预期的成本和收益上,被告人和公诉人、审判员对风险所持的态度不同,因而导致实际上没有犯罪的被告人宁愿接受“审辩交易”启动简易程序以获得较轻的有罪判决而不愿冒更大的风险作无罪辩护。在这种交易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启动权获得了最大的效用,而效用则意味着幸福。在效率上,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启动,不仅降低了权力成本,同时也使自己获得了更大的权利收益。因此简易程序的启动权赋予被告人在法经济学上甚至更有意义,从而在法经济学上具有正当性基础。

6 结语

简易程序本身即是关乎效率与公正的程序设计,也是传统法学与法经济学存在交叉的概念,本文的解读也许有待推敲,但笔者的意图旨在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来探讨简易程序,为程序价值的解读提供思路。法经济学的崭新视角有益于我国程序价值的解读和构建,对丰富程序价值的内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主要包括办公设施建设费用、检察人员工资待遇费用、装备费用、活动费用等。

主要包括法庭建设费用、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装备费用、活动费用如强制执行费用等。

即司法的压力被压缩到最后的审判环节,法官在审判时的纠错压力较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而言更大。法官一旦做出无罪裁判,即被视为是对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工作的否定,从而导致公检法关系紧张。在法律疑罪、事实疑罪、案外因素影响等情况下,辩诉交易应运而生,并大有逐步取代控辩交易之势。参见:孙长永.刑事诉讼中的“辩审交易”现象.[J].现代法学,2013.(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数量少于法院实际适用的数量,但实践中并不等于检察院建议适用的案件全部被采纳适用了简易程序,法院在庭审时也会因个别案件而改变程序的适用,不过这种现象不普遍。

即只要某一交易对第三方的损失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该交易就是有效率的。参见:魏建,黄立君,李振宇.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8。

相对关涉他人的不利益,理性人必然更加关注和珍视关涉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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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魏建,黄立君,李振宇.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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