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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问题的非司法救济

作者:蒋丽 字数:5080  点击:

摘 要:涉诉信访是我国司法救济以外的另一种权利救济途径,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表达方式,对保障公民权利、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随着涉诉信访的发展日益凸显,重复信访、集体信访、越级上访等非正常信访层出不穷,成为威胁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本文以重复信访为视角,以机会主义为切入点,从信访者、法院、国家三个角度分析重复信访形成的原因,并针对目前涉诉信访的困境提出化解对策。

关键字:涉诉信访;重复信访;机会主义;原因;对策

1 涉诉信访与重复信访

信访是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的一项制度,通常指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并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在公民信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信访——息访——再信访”的循环,由此产生了重复信访。重复信访常常表现为“缠访”,但缠访与重复信访并不完全相同。缠访中的信访者往往以机会主义为动机,以谋取利益为目的,而重复信访则不尽然,也有可能是因为信访者确实无法接受合理的处理结果或者处理确有不当而继续信访。但不可否认,目前的多数重复信访都表现为机会主义缠访。

2 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涉诉信访是信访者、法院、国家三方权利与权力的博弈。权利与权力的不平衡使得公民权利表达的途径狭窄而脆弱,涉诉信访就成为了另一种利益诉求方式。在机会主义的怪圈中,权利与权力的位置似乎被颠倒,信访者步步紧逼,法院反而步步退让,而在现有的体制之下,这个怪圈短时期内很难被打破。

2.1 作为弱者的民众

1、从维权型信访到谋利型信访

田先红指出:“受国家发展战略转型、意识形态的约制和压力型信访治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在当前乡村社会中,谋利型上访开始凸显并呈现出蔓延趋势。”在以经济发展为导向的时代,功利主义成为价值观的主流,单纯为维护权利而讨个说法的已不多见,坚持通过信访寻求社会正义的更是屈指可数。通过重复信访谋取利益,表面上看是由于信访者自己的贪念所致,实际上反映出的是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了非正常的发展。

涉诉信访的长期实践使得信访者们越来越懂得手段与时机的重要性,通过缠访、闹访、集体访、越级访等非正常信访方式,在两会期间、重大节日等“大日子”上访,许多法院迫于形势会满足信访者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来息事宁人。法院的退让极易让民众产生“只要抓住机会就能尝到甜头”的错误心理,本来是为了正当利益而信访,发展到后来却逐渐演变成了为满足自己更多的利益需求而继续信访。机会主义一旦蔓延开来便不可收拾,这种异化的机会主义推动着信访者们不断地信访下去,通过一次次信访给法院施压来满足自己更多的要求。

2、传统文化的力量

我国的信访自古有之,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主要方式有告御状、登闻鼓、邀车驾等。根深蒂固的 “非讼”传统与挥之不去的“青天”情结使得信访者始终将信访看作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传统的人治社会,统治者处于权力的中心,法律只是维护统治的工具。虽然我国已初步建成法治国家,但是“权大于法”这种人治社会的传统理念仍然深深植根于重复信访者的心中,他们坚信高层领导的关注才是达到信访目的的关键,领导的决定在他们看来比法律更为有效。

3、“信访精英”的出现

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中描绘了一个比较典型的“信访精英”形象——许老师。许老师与普通农民相比,一是有文化,二是会利用法律与政策,最重要的一点是他非常懂得“缠”的艺术。在涉诉信访的洪流中,存在着很多像许老师一样的“信访精英”。信访精英的出现刺激了信访者重复信访的热情。信访精英们通过种种手段,或能得到地方机关的优惠安抚政策,或能获得高层领导的关注而迅速解决问题,这对其他涉诉信访人产生了极其不良的诱导,认为只要坚持不懈地信访下去就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2.2 左右为难的法院

在涉诉信访中,法院作为信访机关,本应是最重要的导演和主角,但在现实中,法院却常常夹在信访者与国家之中,扮演着两头不讨好的尴尬角色。

1、不权威的司法

“信访不信法”这一说法的传播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一方面,重复信访者普遍认为法院没有独立的权限,一般都听政府的话办事;认为法院不能独立解决问题,找党的高层领导才是快速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的孳生与蔓延,使法院无法取信于民,法院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在重复信访中,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司法裁判不再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两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由于存在涉诉信访,在理论上只要当事人不满法院裁判,就能够通过信访来否定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法院判决的终局性被打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引发了涉诉信访,而涉诉信访又进一步造成了司法权威的弱化,形成了一个难以消解的恶性循环。

2、“看不见”的正义

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我国法院有着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这种传统在现实中的表现之一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大多重结果而轻过程,说理论证过于简略,使当事人难以详细了解裁判的法律依据,无法以理服人。

司法正义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信访者所强调的“事实”可能只是他们自己所认为的“客观事实”,与法院所坚守的“法律事实”不能同一而论。很多涉诉信访人不能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这种对“事实”的不同理解使他们为追求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而不断针对法院的裁判进行信访,成为坚定的重复信访者。

3、司法以外的职责

我国法院除了正常的司法工作之外,还肩负着“维稳”的重任。法院在司法工作中不仅要保证法律效果,还要兼顾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法院往往以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借口而违反了法律的原则。面对机会主义信访者,法院在国家权力与民众舆论的双重压力下急于“灭火”,常常草率地达成妥协的协议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这反而为重复信访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当其他信访者看到机会主义信访能谋利时,便会群起而效仿,从而产生越来越多的重复信访者。

2.3 难以裁判的国家

国家身为这场权利与权力博弈中的最终裁判者,既不能不管,又不能过多地管。面对着不健全的制度与严峻的形势,国家要做出一个皆大欢喜的裁判是非常艰难的。

1、上级领导批示的力量

在信访群体中常常存在一种“见领导”的情结。在大多数中国民众的意识里,越高层的领导往往越清廉公正。领导批示是国家干预信访问题和对法院施压的常见形式,尽管取得国家关注的希望非常渺茫,但是总是有极少数的幸运儿通过高层领导批示而直接解决问题。领导的批示就意味着问题的解决,这种巨大的力量吸引着重复信访者们坚持不懈地上访。

2、对部分非正常上访的强制措施

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一项长期而根本的任务,在维权与维稳之间,国家的偏向是显而易见的。当矛盾升级到无法通过调解来解决时,国家就会考虑“依法办事”,对违法信访者依法惩罚。国家对一小部分确实违法的“无理取闹者”予以惩戒,是为了引导信访行为的有序化和规范化。但是在现实中,重复信访者们逐渐学会了“走钢丝”,踩线却又不越线,钻法律政策的空子,看似不合理却合法,这就使得国家权力的强制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也就难以实现。

3 困境的化解之策

3.1 制度的完善

重复涉诉信访的产生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制度缺陷:一是信访制度本身不完善,二是司法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还没有涉诉信访的相关立法规定,《信访条例》规定的是行政信访,将一部行政法规类推适用于针对法院的涉诉信访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问题。应当尽早针对涉诉信访专门立法,可将其纳入诉讼法之中或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界定涉诉信访的概念,规范涉诉信访的程序,明确涉诉信访的法律责任,让涉诉信访有法可依,使涉诉信访人在维护权利的同时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另外,信访终结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当信访事项宣告终结后,任何个人或机关都不得再加以干预,这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重复信访的问题。

除了信访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司法救济途径的不畅通是当事人选择通过涉诉信访来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因。要建立机会主义诉讼排除机制,针对机会主义诉讼,应通过相应的事前程序甄别并排除,并对其采取一定的事后惩罚措施,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应逐步改革再审制度,防止再审制度被滥用,加强生效裁判的终局性与权威性。另外,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和回避矛盾不受理,将当事人推向社会导致重复上访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3.2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成为社会矛盾的最终聚集地与终结地,然而,司法公信力的不足使得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党与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我国司法难以独立;司法腐败的蔓延使司法在民众心中的公正形象难以树立;司法公开不足使得民众对司法过程不够了解,对裁判结果难以信服。

提高司法的独立性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首要措施。在现有体制下,司法完全独立是不可能的,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司法适当独立,即“依法独立”,最重要的是要理清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独立于行政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应减少法院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可以对司法机关单独划拨经费,防止行政对司法的经济控制。增强司法公正性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司法腐败对社会公众而言难以被接受和容忍,它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之策应是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以取得社会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司法公开对增强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度也极为重要。法院应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改革“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更加重视程序正义。法院审判应更加注重过程,裁判文书应做到有理有据,使当事人详细了解裁判的法律依据。司法正义要“通过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的程序,推导出一个正确的裁判结论,使当事人对该裁判结论口服心服”。

3.3 沟通体系的建立

社会的稳定发展建立在沟通的基础之上,涉诉信访中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各种沟通障碍,要消除这些障碍,促进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向正常化的方向发展,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新的沟通机制。

一方面,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稳固沟通的基础。在许多案件中,信访的原因并不严重,可能只是因为信访人对法律法规、政策的不了解或是当事人所认为的正义与法院所坚持的正义之间出现了偏差。加强法院与涉诉信访者之间的沟通,应从法官着手。法官作为案件的审理裁判者,对案件能否公正审理,能否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本来通过司法途径就可以解决的矛盾很可能因为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愿沟通而被激化。有些法官对待当事人态度不佳,不注意自身言谈举止,降低了法官的威信;有些法官怠于向当事人解释法律问题,在审理中表现出明显的偏向性,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走向涉诉信访的道路。加强法院与信访者的沟通,要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不仅要考察法官的学历、经验,更要考察法官在思想品德、社会能力方面的素质。同时,应加强对现有法官队伍的管理培训,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杜绝敷衍当事人、不注重司法礼仪等情况的发生,树立司法工作人员应有的威信。

另一方面,要拓展沟通渠道,健全沟通机制。我国的现有体制中公民的权利表达渠道过于狭窄,缺乏权利与权力沟通的空间。法院应适时公开相应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对等性,保证信息的透明与完整,使民众及时了解法院的工作动态。另外,应更重视社会力量和行动者自身力量的发掘,采用动员大众传媒、定期开展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与信访者面对面交流活动等间接手段帮助沟通。可以通过引入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志愿者服务等方法,帮助解决“沟通困境”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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