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收养的困境及发展对策研究
作者:杨清 字数:2645 点击:
摘 要:根据我国的收养法规定,正规的收养途径是向福利院提出申请,然而福利院一般很难收养到健康的孩子,而且收养人要排很长的对。由于正规收养渠道的通畅,导致出现了网络收养送养的“灰色地带”。但是因为我国收养法对这方面没有涉及,也可能导致大面积的非法收养和人口拐卖,形成贩卖人口的产业链。因此,本文旨在分析目前网络收养的困境,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网络收养;困境;发展对策
现今,网络上存在着很多明码标价的孩子收养信息,领养者与送养者通过网络联系,在现实世界中见面,如果对孩子满意,一手领孩子,一手交钱。这不免让人疑惑,到底是收养儿童还是买卖儿童?因此,规范网络收养已经刻不容缓了。
1 网络收养概述
1.1 网络收养的概念
网络收养是指收养人和送养人通过网络取得联系,约好时间地点在线下见面进行交易,孩子的价格从一两万到十万元不等。网络收养常常以“公益项目”的形式存在,关注点在家庭的需求。
1.2 网络收养的现状
网络收养最早以网站的形式存在,比较著名的有圆梦之家、人人要我、收养吧、中国孤儿网等4网站。2014年2月,圆梦之家、人人要我、收养吧、中国孤儿网等4网站被摧毁,这些网站作为民间收养的中介,涉嫌贩卖婴儿。圆梦之家等网站关闭后,QQ群便成了网络领养的最主要平台。
在一个送养的QQ群里,拥有826名成员。按照管理员的规定改名,这些成员会被贴上明显的标签,注明是领养、送养、待产、已定或者成功,以及地域等信息,这使得群友聊天的时候基本条件需求等一目了然。这其中送养与待产的总数不及100人,绝大多数成员都是在等待领养。
“宝妈”是网络收养婴儿群里对怀有或已产下婴儿的女性的称呼,而需要婴儿的女性则称之为“领妈”,婴儿则直接称之为“宝”,,“送宝”、“领宝”便是分别指代送养、领养。
“领宝”的原因比较简单,基本都是因为无法生育,而福利院可领养的又不满意,所以希望能在社会上领养,因此求助于网络。相对而言,“送宝”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有的是因为父母年龄太小无法抚养,有的是因为家中已有孩子无法抚养多人,还有的是因为单亲而无法抚养等。
2 网络收养的困境
2.1 合法性受到质疑
1、网络收养孩子的有偿性涉嫌买卖儿童
收养网站、收养QQ群提供“无偿送养”的信息,但是,合理的补偿是必须的,可以按照馈赠的方式给予送养人一些补偿,网站管理人员个人建议不超过1万元。不过,现实是,几乎每一位“领妈”、“领爸”出价都在4万元左右,而“宝妈”的生产费用、办理出生证明等又是另一笔开销。平均算下来,送养人的补偿要求一般在3万到10万元,价格太高,领养人也不接受。这些冠之以“营养费”、“补偿费”等名义的费用是质疑网络收养合法性的焦点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李显东教授认为:“送孩子本身不违法,收养孩子本身也不违法,收取所谓的补偿费就是交易,借收养孩子的名义索取金钱就符合拐卖儿童罪。送养过程中一旦收费,便很容易涉嫌拐卖罪”。
要判断网络收养是否合法,需看其是否有交易行为,“三四万元基本上就是市场上婴儿出售的价格了,虽然一些必要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是这个价位从形式上基本可以断定是不合法的。”
2、收养网站、收养QQ群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即使是“无偿服务”,也不能成为网络收养平台免责的理由。“作为一个中介却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他们其实就是在打擦边球。”李显东说,“有偿”和“无偿”只是决定责任大小的问题,一旦出现拐卖等问题,平台管理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民间收养的网站或者聊天群,虽然打着“公益”旗号,声称只是提供一个“无偿”信息服务平台,但是它们的身份也是不合法的。李显东解释:“它们作为一个中介却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且不具备搞涉及‘人身属性’服务的资质。它们其实就是在打擦边球,不出问题就当没事。”
2.2 缺少政府监管
网络收养的产生虽然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但是由于它不受政府监管,容易产生纠纷,到头来还是给孩子造成伤害。事实上,世界各国对于收养的规定都异常严格,必须以孩子为本,重视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并且都有一套严格的监管体系。而民间自发搭建的各种网络收养平台由于缺乏法律监控,存在诸多隐患,涉嫌掩盖违法犯罪,应当一律取缔。
3 网络收养的发展对策
3.1 降低合法收养门槛,杜绝非法有偿收养
目前,我国法律对送养、收养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收养法》 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且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将被法院确认为无效。送养方和收养方即使达成协议,也必须具备送养和收养条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成立收养关系。无论是送养方,还是收养方,条件都十分苛刻。
因此,应修改收养法的相关条文:1、应放宽目前对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可放至未成年人;放宽目前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对在医学上确认不孕不育者放宽至25周岁;对收养孤儿者,不受年龄限制。2、应修改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加大对非法收养关系的打击力度。为了打击非法收养关系,杜绝“有偿收养”、拐卖盗养的发生,建议将其修改为:“没有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办理仍不办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收养人拐骗儿童的刑事责任,被收养人是被拐卖儿童的,对收养人依法追究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
3.2 完善政府对网络收养的监管
要改善当前的民间收养现状,需要民间与政府的配合。不要把民间与国家收养分得那么清晰,只要有利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能让孩子有最好的归宿,就应该接纳它。网络收养平台只要不存在贩卖儿童等非法行为,就应该允许它存在,但需要政府审核批准和监管。政府应该加大对儿童福利方面的投入,搭建信息平台,将网络收养平台纳入监管体系,将其规范化。民政部门也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搭建网络送养收养信息服务平台,帮助送养人和收养人实现信息高效交换。
参考文献
[1]中央广播网:网络收养合法性造质疑.
[2]上海法治报:收养还是买卖——网络收养婴儿游走法律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