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的困境和路径
作者:马旭 字数:1924 点击:
古人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在法治和人治问题上都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处理。相反,一些国家政局动荡,社会混乱,可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这无不与其法治不彰有密切关联。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我们既吃过了破坏法治的苦头,也尝到了法治昌明的甜头。历史深刻启示我们,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和人民自由幸福,必须将法治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法治开启了新征程,,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进步。但法治发展到今天遇到了从未有过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使我们处在一个十字路口。毋庸置疑的是,法治必须坚持,人治不可重演。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我们是否因此而一劳永逸,在立法层面上轻松踏上旅程,无事可做呢?事实上,尽管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但说它已经十分完善还为时过早。
判断法律体系是否完善至少有2个标准。其一是宪法。宪法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法治建设的最高指示。在长期法治实践中,宪法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使人产生了宪法是“闲法”,是一纸空文的错觉。损害宪法的权威性,实质上就是损害政治体制的稳定和权威。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制定法,宪法的完善大多是通过制定法来实现的。其二是实践。法治的发展不可能与实践亦步亦趋,但是如果我们不去考虑实践的需要,法治建设过程中就会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因此,在当下完善法律体系这方面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很多重要的实体法有待制定。1979年我们把法治完善的标准用十六字表述,即“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这样的标准本身还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就是按照这样标准,我们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十六大提出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强调党要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然而,在社会关系中关于执政党的规范至今未制定出来,中国在执政党问责方面是有缺失的。同时,党的纲领、口号和主张是否一定要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成为社会一体遵守的共同规则?并且,实体法中关于中国根本性权力体制方面仍处于立法空白,这导致了体制的很不畅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根本政治制度没有充分的具体解释,现有解释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很多制度都能从这个根本的政治制度中推导出来。我们说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可以从中推导出来,那么政协能否如此?在我国,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实质上却有如同国家机关的影响力。政协与人大的关系比较模糊,需要相关实体法予以厘清。
宪法的监督体制、普通法律的实施体制有待健全。胡锦涛在担任总书记期间曾强调要纠正违宪现象,加强宪法监督。宪法监督问题已经成为最重要、最瓶颈的制度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时至今日仍步履蹒跚,进展缓慢。必须清醒认识到,没有宪法监督体制,法治统一难有保证。当前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比如部门利益法律化、局部利益法律化、用法律固化小集团的利益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宪法监督体制的保障。保障的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政治问题如果都能通过司法解决,足可表明其法治文明程度很高。在美国戈尔与布什争夺总统宝座案中,最后是以最高法院判决的方式结局的。对此有学者感慨道美国的强大,不在于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强大,而在于法治力量的强大。历史上权力交替往往是在腥风血雨中完成的,而通过司法手段和平解决实为罕见。中国目前不存在这种制度设计。
立法的民主化有待健全。我国已制定出多部法律,但其中一些质量并不高,不能充分反映群众诉求,很大程度上是片面追求数量的结果。现代社会中,立法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体现人民意志,成为真正良法。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对立法有一个精辟论述:“立法是立法者从利益的链条上选择砍到什么地方去”。立法民主化的手段,一是公民参与,二是引入专家论证制度。民主化问题关乎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每个人都渴望拥有一个幸福的生活,而幸福又表现为有预期、有保障、有自由、有尊严,其中有预期最为重要。但是在当前社会恰恰是缺少预期的社会,导致社会缺少预期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率的规则体系、没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和政府公信力下降。过去我们一直强调维稳,也一度使维稳成本预算超过国防开支,越维越不稳。因此,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
法治是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更是伟大的社会实践。必须鼓足勇气直面法治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将法治建设继续推向前进,以法治减少社会动荡,适应新常态,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