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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中的过错责任

作者:赵书亚 字数:2619  点击:

摘 要:在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需判决离婚的案件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并导致夫妻感情确破裂的案例占有很大的比例。应当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的认定。通过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过错的分析,有利于认定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离婚案件;过错行为;责任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表明,在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需判决离婚的案件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并导致夫妻感情确破裂的案例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的认定,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应当加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同时,基于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对其加以追究,也完全符合我国婚姻立法保护合法婚姻、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 需予以追究责任的当事人过错行为的特点

一般认为,需追究责任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指经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必须判决离婚的案件中,法院依法认定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判决离婚案件中要追究的过错责任的行为,具备了唯一性的特点——即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唯一原因。

2 需追究责任的当事人过错行为的种类及形态

第一类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过错行为。主要有夫妻一方婚前向对方故意隐瞒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隐瞒已与他人结过婚的历史,捏造、虚构个人有利条件让对方产生错觉等。这类行为实际上是骗婚,被骗的一方迷惑于假象,自然失去了以自己意愿择偶的自由,应列入违反婚姻自由的过错行为中。至于公然威胁、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行为,当然应列入过错行为的范围。

第二类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过错行为。有重婚、通奸、姘居、卖淫、嫖娼等。除此之外,离婚当事人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影响家庭关系的恋爱关系,即俗称的婚外恋、第三者插足,也应列入过错行为之中。对此行为虽有争议,但从必须严格地保护已合法登记的婚姻的法律角度来看,法律都必须干预,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类是违反男女平等的过错行为。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负担平等的义务,具体包括人格、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平等;平等负担照顾家庭子女、实行计划生育及互相扶养等各项义务。因此,经常侮辱、打骂、歧视对方;生活上虐待对方;粗暴干涉对方工作、学习、外出活动的自由;因妻子生女孩而加以歧视;不照顾家庭子女;背着对方擅自处理家庭贵重财物;不顾对方温饱、不关心对方疾病的治疗等等行为,皆可视为违反男女平等的过错行为:

3 离婚案件中过错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

既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追究离婚案件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那么,在认定离婚案件中的过错责任时应当基于如下两点,首先,必须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过错行为与感情破裂二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案件当事人过错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过错行为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其次,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违反婚姻法明文规定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离婚案件中,婚姻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引起了家庭的矛盾、婚姻的破裂,但如果这些行为没有触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而触犯的是我国婚姻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就不能认定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

在我国,离婚案件当事人过错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之中。因此,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须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中加以认定并责令过错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首先,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既然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对这种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是一种司法活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承担起这一司法职责。实际生活中,人民调解组织、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都在参与处理和直接处理当事人的离婚事件,但不能认定和处理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在认定过错行为的程序和实体上、在强制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上作出决定,这是将认定、处理当事人过错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的必然要求。

其次,法院的这一职责只能在判决离婚案件中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可以有原告撤诉结案、调解和好或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判决准予离婚等等多种结果,其中除判决离婚之外,只有调解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其他处理结果都是维持婚姻。如婚姻得以维持,此时再从法律上认定当事人过错和追究责任,显然不利于婚姻的重新巩固。而调解离婚则是婚姻破裂的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住房的安排达成协议,双方协议完全自愿,好离好散,如果强调认定和追究当事人过错,则既违反当事人本意,也必定影响调解的达成。唯有判决离婚是在当事人双方就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争执较大,有时意见强烈对立的情况下,法院必须依法作出离婚判决。此时,除无过错当事人有理由请求法院不就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加以认定和处理外,法院应该对当事人过错依法认定并严肃处理。

再次,追求良好的司法效果。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案件最能体现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全面调整,如果说婚姻关系正常的家庭是实行了婚姻法的部分条款的话,那么判决离婚的家庭则不仅要适用其婚姻关系正常时应适用的法律,还必须适用婚姻关系破裂后的法律。比如必先肯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的共有,然后才能肯定夫妻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其他如夫妻感情、子女抚养、住房分割也皆如此。据此我们可以说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在处理离婚夫妻的法律问题的同时,也是对婚姻法律制度作了一次全面的宣传。这种一次又一次的婚姻法的全面宣传,必将对全社会形成依法组织家庭、依法解散家庭的导向力,特别是其中突出对过错方的处理,更是将夫妻之间法定权利、义务的严肃性推向了新的高度,教育引导更多的人从另一面来领会合法婚姻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稳定事关社会的和谐。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我国所有婚姻当事人须严格遵守的五项原则,违反了这些准则,就构成过错,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从我国婚姻立法精神和社会进步的需求出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有必要加大认定当事人过错行为并责令承担责任的审判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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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敏.浅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及审理《法学评论》[J].l99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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