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有公共设施之井盖的损害赔偿思考
作者:赵瑞 字数:2946 点击:
摘 要:现如今,政府构建的大量公共基础和服务型设施为人民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但时常会因这些公共设施造成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损失责任如何承担特别是公有公共设施的可赔偿性方面。本文试着从现实中存在的案例和解决方法进行分析,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责任归属机制,从生活和法律等方面尽可能的减少其所存在的弊端。
关键词:行政赔偿;公共设施;责任归属;可赔偿性
1 公共设施井盖事件
近些年来,由于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范围在逐步扩展,都说下水道是一个城市的良心,但是井盖伤人案件层出不穷,一次次在媒体和舆论中出现,却没有大的改善。
1、井盖的概念
井盖,即地下管道(包含传输气体、液体等)的盖子,椭圆型,以金属井盖为主。井盖咬人,是指由于井盖破损或丢失,导致行人发生意外伤害,甚至丧失生命的公共安全事件。
2、井盖的公共事件
①2013年3月22日长沙暴雨,地下水暴涨井盖被冲开,,21岁女孩杨丽君不慎落入下水道,被急流卷走生命。
②2012年4月29日,深圳的小学生陆莹莹在校门口的人行道上,堕入一口没有井盖、无遮无拦、深达6米的“黑井”,溺水身亡。
③2012年7月,哈尔滨市就接连发生多起井盖咬人事件:上海街无盖马葫芦连“吞”5人, 79岁老太掉进井盖,成为哈尔滨市马路陷阱年龄最大受害者。
3、井盖事件的公共设施思考
我们发现,城市窨井盖的牢固程度和下水道的防护级别,远不能确保行人的安全。井盖丢失、破损、松动等问题,变成了一张伤人的血盆大口,是井盖的质量不过关还是井盖的管理疏漏?每当出现井盖咬人事件,我们追查责任的时候发现,一个小小的井盖,居然被多个单位管理。以长沙井盖事件为例,一个井盖由市政、供电、煤气、自来水、热力、广电、等15家责任产权单位共同负责。众多的责任主体必然会导致职责范围不明确,推卸管理责任,导致多部门都有管理权最后是谁也不管无人管理和维护的恶果。
在一系列损伤人生命安全的井盖伤人吃人事件后,除了各部门的推卸责任和媒体的口诛笔伐引起人民强大的愤懑和不满外,所谓的处理结果不过是赔钱没有通过司法渠道,只是为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去赔偿。于是事件在平息后一次次的循环。
2 公有公共设施折射的法律现状
1、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有中央或地方设置和管理的具有经济性的物质基础设施,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港口等。井盖属于公有公共设施。
2、公有公共设施的法律责任归属
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而发生损害时,究竟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 一般是由经营管理该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我国对于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赔偿规定
世界大多数国家把公有公共设施包括在国家行政赔偿范围里,但是我国把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赔偿排除在外,原因有下:
①我国《国家赔偿法》定位于对行政权力致害的救济,而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认识不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要从传统的高权行政转向服务行政,提供优质而便捷的公有公共设施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②考虑到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还是比较新鲜,缺乏经验积累,因而《国家赔偿法》不可把赔偿范围设置得太大,尤其是公有公共设施通过民事解决已有多年历史,可以沿袭惯例。
③国家财力有限,将国家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归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可以减轻国家财力负担。
(四)公有公共设施赔偿的法律缺陷
1、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范围狭窄
我国《国家赔偿法》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同时,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范围也无法涵盖所有公有公共设施的类型。
2、归责原则有失公平
目前理论上对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三种观点。
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归责原则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在认定上有困难,因为主观方面是不可见的、不可测的,通过把握人的内心世界判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相当困难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负赔偿责任。这个原则扩大了国家赔偿的范围,给国家财政负担增加压力,而且对行政机关也不公平。
违法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优点是较客观,避免了主观认定的困难。但其出发点不是站在受害方角度来考虑的,因此不能完全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
3.赔偿标准过低
物质赔偿也仅限于直接损失,对于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是不给予赔偿的。不利于权利获得充分的救济。
3 个人的思考和建议
1、对公共设施事件加重问责和惩戒
管理维护不当应以渎职罪论处把免职作为最高的处罚,且常见的免职只是挪个位置继续做官,甚至在问责事件被公众遗忘后问题官员不降反升。我认为对于造成死亡的重大的公共设施和具有极坏社会影响力的事件的问责官员应该撤销公职,同时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否则的话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2、完善法律法规,以法治权
加快立法建设,在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制度性的前提下,法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国内外立法的精髓,使法律更好的维护公民的权益和公平正义,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和出台,公共设施的权属问题应清楚明晰;同时学习国外法律经验,将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利用法律手段完善社会治理和人民权益保障,承担公共责任。
问责机制的启动权归司法还是归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允许由独立的第三方社会力量进行调查事故、提请问责?从而增加其公开度和透明度以及事件调查的公信力。加强问责机制建设,确保问责有实效。
3、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公共投入是由公民的纳税钱作为后盾,现今在打造“阳光政府”和“透明政府”,对于公有公共设施的投入以及支出应公开供民众查询,让公民去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从源头上形成预防机制,谁建设由谁来负责管理和维护。对于已建设的井盖,管理部门应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井盖丢失、破损、松动等问题就要及时更换和维护,将吃人的井盖扼杀在襁褓之中。
4 结语
如今,我们生活在相互依存度很高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和联系性极强,这就需要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安全足以保证我们每个人有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感和归属感,而公有公共设施关乎着每位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可像原来一样自扫门前雪,如果一时行政主义无法扭转,可以用上升的公民和权利意识去倒逼制度和法律进程的加速,身为社会人,需做社会事。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版,P585
[2]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 P438
[3]长沙:不会放弃对坠井女孩杨丽君的搜救行动[N].南方周末,20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