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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的探讨

作者:高海霞 字数:2579  点击: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无形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高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古老也是最鲜活的文化历史传统,是国家、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和武库,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认识,保护和弘扬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就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意义进行肤浅的分析。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吸收借鉴;适度市场化

1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1.制定计划。普查计划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普查计划,明确普查的目标、具体任务、普查重点、人员配备、工作步骤、调查方法、阶段成果等。在普查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普查任务制定普查提纲,供普查者参考。

2.人员培训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涵盖面广的特性,相关部门和社会上挑选一批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普查工作班子,班子成员直接指导普查员。各县应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个普查员(普查员可由农村文化协管员担任),市非遗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各县乡镇文化站以上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县应根据普查任务和个人专长,对乡镇以下普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合理分工。

3.点面结合。普查工作要做好全社会动员,要开门搞调查,做到“一张网到边,一根线到底”。要发挥当地各协会、学会的作用,同时要充分利用教育部门的平台优势,从学校学生入手,以问卷形式带回家去向父辈和祖辈索要非遗线索。要重视在抓好面上普查的同时,可重点走访,抽样调查,可召开小型调查会,充分重视和发挥当地热心人的作用。要注重调查资源蕴藏较为丰厚的乡镇、村落;选择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如故事家、歌手、民间艺人等;重点关注各地的民俗节庆(如节令、庙会等)。

1.田野调查。田野调查是非遗普查的深入阶段,要从众多线索中有选择性的挑选一些较有价值的线索作为田野调查。田野调查要以实地调查为主,做到所调查的项目“不漏线索、不漏环节”。要悉心拜民间传承人为师,完整采录讲述者、传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艺技能和相关历史情况、人文背景、相关的数据。做到资料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要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并记普查日记。

调查采访者要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和技术记录民间传承人和相关人员的讲述和表演等。留意搜寻民间传抄的唱本、歌本、长诗、鼓词、皮影脚本、宝卷(宣卷)、经书、图画册等手抄本,以及各种文献资料和相关实物。

2 科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基本思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必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在特定生态环境中有生命的活态存在,努力构建一个为维护和强化其生命的包括法规体系、管理和参与体制、科学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在内的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有个别单项条例和地方性条例。尽管在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但我们应该提早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保护珍贵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包括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民事法规(公法与私法)、综合性法规和单项法规。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要力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早日出台,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只是一个总的原则,一个通则,是宏观的指导性纲领。各省、各民族地区还需要根据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地方性条例和单项条例,并相应制定保护的具体方案。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必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2.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参与体制。非物质文化保护涉及到三大主体:一是政府,二是社团组织,,三是族群、社群民众(传承和享有者)。正确界定三者的职责和义务,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与时俱进,建立起符合国情、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点的体制和机制,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采用党委决策领导、政府大力推进、文化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联手协作、社会力量支持资助、族群社群广泛参与的管理和参与体制。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动员全社会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来,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3.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会一蹴而就,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规划与通盘的考虑。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与形态十分丰富,各地各民族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很复杂,现今的存留状况也不同。另外,我们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有限,如果不能长远规划,分类统筹,区别对待,分步实施,就不可能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使保护工作做到实事求是而有现实的针对性,也不可能在如此宏阔的时空范围内,理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工作头绪。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建设。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征和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本性要求特别强。从逻辑上来讲,其主体、客体都是人。其保护的实施,既需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来完成,还特别需要对象载体本身的配合,一是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牵涉面很广,任务量很重,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组织实施的机构.并对其工作任务、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抓好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建设。要组织一批熟悉非物质文化保护业务的同志,作为工作的专职队伍;团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工作的兼职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特别是要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的搜集者、记录整理者和研究者、传播者,即通常所说的非物质文化的弘扬者。三要保护和培养非物质文化的持有人(传承人)。要对他们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并鼓励他们薪火相传,培养继承人,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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