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类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分析
作者:赵淋 字数:3694 点击:
摘要:近年来,数字技术迅猛发展使得新闻运营模式与传播渠道发生极大变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侵权乱象,加剧了相关主体的利益矛盾。处于数字时代中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症结集中在司法救济与立法规定方面,这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必须重新划分或明确新闻类作品权利归属、范畴、保护以及限制等维度的规则,更加有效的处理矛盾冲突,真正意义上实现新闻类作品的保护本旨。基于此,本文结合新闻类作品侵权行为的思考展开分析,进一步提出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8)04-0271-02
1.新闻类作品侵权行为的思考
新闻生产和传播有着树立正确价值观与构建正确舆论生态系统的作用,直接关系着人民福扯与国家安全。对新闻创作的各种劳动成果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权衡社会大众公益与创作者私益的问题,成为业界和学界首要关注的内容。新闻类作品的侵权行为分析中有着较多因素会对具体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产生影响,而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的主要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被侵权新闻作品是否属于权利人独家作品,即为新闻作品是不是具有独家新闻性质或独家报道。此类新闻通常由某一新闻单位职工对具体新闻事件展开深入分析,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展开采访之后获得的。一般情况下,在正式发表前会要求新闻相关人对内容完全保密。此类独家新闻也是媒体占据市场份额的核心因素,如果此类新闻作品出现侵权行为,会在影响被侵权者权益的同时损害市场正常运作;第二,新闻作品有着极强的时效性,一旦被侵权作品属于原刊登媒体最近发表的,此侵权行为则非常严重。侵权方在作品刊登同一天刊登侵权的行为,带有明显恶意,对市场良性竞争带来极大损害;第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经济效益和非正当竞争关系,国内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明确指出市场活动以及具体交易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竞争双方具备基本的商业道德。侵权行为的案件里被侵权作品在被侵权者拿走后带来经济收益,减少侵权成本,严重损害被侵权者的权益。因此,如果新闻类作品用在不正当行为时,其权利主体必须进行公诉,维护应有权利。
2.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分析
2.1 新闻类作品的权利范畴界定
按照新闻载体的不同,新闻类作品主要分为新闻图片、新闻调查、消息、新闻评论、通讯等形式。按照新闻主体的不同,新闻类作品主要分为非新闻记者的创作与新闻记者的创作。新闻类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会对激励个人创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以及顺畅国际沟通等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内容中采用的时事性文章与时事新闻存在界定不明确的问题,经常出现混淆,迫切需要对新闻类作品相关的术语进行有效整合与统一。结合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分析,第9条提出把“时事新闻”替换成“通过期刊、电视台、报纸、网络、广播电台等媒体报道单纯的事实消息”,从而有效明确著作权保护排除的边界;第43条的内容中保留“时事性文章”,可以把“关于宗教、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时事性文章”修改成“新闻类作品”。由于传播形式不断变化,使得表现形态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文章”中,运用“新闻类作品”的措辞需要更加方便理解以及简洁。自2016年末欧委会发布《单一数字化市场著作权保护指令》这一提案,规范新闻单位邻接权以及赋予其20年保护期限。针对这种情况下,国内新闻单位作为新闻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在数字化市场作用中传统新闻单位进行升级与变革,越来越多的新闻单位开始建立本单位的客户端、公众号以及门户。所以,数字侵权技术的升级换代,想要保护新闻单位获酬权与新闻传播权,也应该有效参考和学习欧委会的相关做法,在国内著作权法内新增新闻单位的领接权规定,细化相关规则。
2.2 新闻类作品的权利归属明确
新闻类作品是由专职记者共同创作生产的,会涉及到职务作品等问题,只有明确相关权利归属,才能够提高新闻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效果。《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特殊职务和一般职务作品不同情形权利的归属,可是却没有针对新闻类作品特殊说明进行分析。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第20条进行职务作品权属规定的大幅度调整,正式修订成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了完成对应任务所创作的新闻类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率先由当事人的约定内容进行判断,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条件上,特殊职务的作品归属新闻单位;一般职务的作品归属职工个人。其中,特殊职务的新闻作品类别内新增作品规定,表示为“电视台、广播电台、通讯社、报刊社职工专门为报道任务而完成创作的新闻作品”。本次修订充分体现利益主体意思自治,并且强调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重要性,维护新闻单位根本利益。国内现行的新闻管理体制中传统新闻单位拥有采编资质,成为新闻类作品的创作主力。新兴媒体由于掌握海量用户人群,成为新闻类作品的主要传播渠道。这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大新兴媒体和传统新闻单位的优势互补,有利于遵循新闻传播基本规律的前提上高效优化和保护新闻类作品著作权。新兴媒体应该综合分析委托传统新闻单位展开新闻类作品的创作,根据委托作品归属原则划分权利;第21条基于《著作权法》基础上新增一个但书,当作品权属归于新闻受托方时,其委托人可以在约定使用范围内免费使用此作品。如果当时没没有明确适用范围,委托方则应该在创作特定目标范围中免费使用此作品。通过完善这条规定为传统新闻单位与新兴媒体的战略合作奠定基础条件。
2.3 新闻类作品的权利限制
想要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公众信息获取的权利,促使新闻类作品再次创作,要求著作权法设置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两方面制度。处于数字时代中,合理使用的规则滥用是新闻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不到位根本性原因。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第21条中第一款三至五项,针对新闻类作品规定增添了网络媒体类型。但是这一修订却在某种程度上削弱新闻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力度。正确修订为,在第22条规定条件上继续把新闻单位作为合理使用地适用主体,同时把被适用主体的范围拓展至网络媒体,针对第四项的第二个媒体类型内增加网络媒体。此外,法定许可制度为新闻作品传播提供不经过许可付费使用机制,一定程度上迎合新闻类作品对于数字市场时效性与运作规律需求,属于有效探索内容。但是,法定许可针对新闻类作品适用范围不可以太多宽松,防止无法优质的保护欣慰单位合法权益。新兴媒体委托传统媒体单位生产新闻类作品,经常支付极少或不支付费用,为处理法定许可的权利人收费困难问题,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50条第一款中第三项内容新增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代为收取报酬权,新闻单位在建立著作权保护协会以外,也需要考虑组建新闻类作品专项集体管理机构,借助于集中代管与保护新闻单位所创作的各种新闻类作品应该享有的权益。
2.4 新闻类作品的权利保护改进
保护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不仅仅是保护作者的创作劳动,更是实现在良好环境内展开创作工作、维护公正知情权的有效手段。在单纯新闻事实消息合理使用、排除保护、法定许可规定的抗辩外,潜在侵权者责任阻却的另一个渠道为“通知一删除”规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73条新增以往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的保护条例》内“通知一删除”的规则。因为新闻类作品突出的时效性与网络传播规模性,就算网络服务者在收到通知进行删除后,期间时差非常可以造成特定的欣新闻类作品价值丧失,所以适用此规则时需要按照红旗原则为主导、避风巷原则为辅助的模式,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涉及的各项利益平衡情况。此外,对于比较重要的赔偿数额问题,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76条把法定赔偿数额提高至1000000万,并且对于两次以上的故意侵权行为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加强侵权行为惩罚力度。通过这项条例的修订,加大新闻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内,除却侵权次数的规定,也应该增添潜在侵权人主观性恶意程度和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因素的考量。
3.结语
总而言之,新闻类作品在拥有一般作品特质的基础上,承载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等重要使命。基于市场发展规律和相关技术的前提,由著作权法这一维度分析新闻类作品法律保护的重要价值与有效措施。此外,针对不正当竞争制度等法律也为新闻作品带来其他维度法律保护,要求我们必须加大研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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