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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影响分析

作者:裔倩 字数:3510  点击:

关键词:现行法律;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影响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商业银行是其中的重要枢纽,在发展改革过程中,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服务面广、经营网点多、资金雄厚、规模壮大,但是存在的弱点和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不良资产是其主要问题。目前,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最大阻碍因素即不良资产,它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需要,逐渐加快了改革步伐,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推动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银行方面要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风险,值得社会广泛关注。所以,,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有效的解决各类现实问题和风险。

目前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措施主要包括法律诉讼以及核销。而法律诉讼的效果很不理想。原因是:

1.执行难。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借款企业宣告破产,由于职工工资长期拖欠,医疗费不能报销,养老金、退休金难以落实,税款拖欠,无形中拉低了债权人的最终受偿率;二是企业承诺的抵债物资极难兑现;三是部分企业的资产家底不详,而且存在恶意逃债的企图。有的企业欠债停业或者歇业,企业法人失踪、逃亡,经办人逃避、躲藏,企业名下资产已转移。还有一些欠债企业恶意租赁,租赁期限达20年之久,使得法院无法执行。相关信息如此不齐全,所以银行负责此项工作的保全人员不能对企业家底有全面、准确的了解,无法确定资产的分布情况,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也难以获得,这就使资产难以保全,法院判决后被迫中止执行。

2.成本高昂,进入诉讼程序后,银行一般就要面临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如果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还须按地段价或土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方能办理转让过户办证手续,用于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的款项所剩无几了。

综上所述,为了尽可能提高诉讼效果,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梳理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时需要注意的不利影响:

1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登记的权利人推定为真实的权利人,但实际上并非绝对正确

《物权法》第19条设立了专门的异议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一旦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均可提出更正登记的申请。这项规定是对原有抵押贷款条款的补充和发展,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银行在向企业贷款时,要首先调查和掌握抵押物的权属问题,要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由抵押人享有,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发生抵押物所有权纠纷问题,银行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处理,同时,假如抵押物存在异议登记的现象,那么银行将无法在异议登记期间合法处置抵押物,不利于银行方面实现抵押权。第二,假如银行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充分,不事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允许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进行抵押,那么更正后的权利人放弃追究权利,抵押则失去实际效力。假如银行工作人员工作马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登记手续存在分歧或瑕疵,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异议登记,从而进一步削弱银行的担保权。所以,银行要事先做好调查工作,在办理抵押贷款工作中拒绝异议登记期间的抵押物,或者异议登记失效以后再予以办理,避免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时无法执行的困难。

2 企业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有可能导致银行抵押权落空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项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实际上有利于银行开展工作,现在银行的一手房贷款基本都是预告登记,假若抵押人无法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那么银行方面可能因为抵押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失败而最终导致抵押权落空。所以,银行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将抵押权落空的风险降到最低,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时将无法处置。

3 当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害时,质权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现行的担保法对质权实现时间进行了规定,指出,诉讼结束后的两年时间均为有效的诉讼时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限制条件。但是《物权法》的第220条第2款却对此进行了限制,“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项规定的出台要求银行方面更加努力的去实现质权,银行要及时实现出质人要求及时实现的质权,如若不然,银行方面需承担因为怠于行使质权导致的一切损失和民事责任。

4 保证为关联交易,会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关联企业是指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或密切的人员关系的企业群体。根据法律规定: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即可判定为关联企业。保证人与债务人的风险变动趋势正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资产状况恶化失去清偿能力时,保证人的资产质量也很可能会随之降低,保证人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不再具备代偿能力、无法承担保证责任,使担保成为无效担保。无效担保是指当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无法偿还其贷款时,保证人由于缺乏还款能力致使担保无效。这种情况下银行失去了第二还款来源,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此外,同行业之间的担保,在经济上升期,担保能力会被放大;一旦行情走低,则担保能力就会加倍下降,会对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了行业的风险。

因此银行在发放保证贷款时,选择不同类型的保证企业会产生不同的风险防范效果。应首选那些还款能力因子与借款企业还款能力因子负相关的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例如产品属于互补关系的企业;其次是选择还款能力因子与借款企业还款能力因子不相关的企业,可以部分地降低贷款风险,例如产品差异较大、市场相对独立的企业;避免选择还款能力因子与借款企业还款能力因子正相关的企业,因为不能够降低贷款风险,例如产品属于替代关系的企业和关联企业。

5 在实践中,抵押权的实现受到的种种限制

1、租赁权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物权法》第190条也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如果租赁期限超过抵押期限,那么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就会受到租赁权的影响。

2、不动产抵押物无法顺利变现。例如,一是抵押物为公民的唯一住房时,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就会受到公民唯一居住权的制约;二是所提供的抵押物流动性较差、价值有限,贷款出现风险后变现困难,或是处置时现价下降,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评估价值偏离甚远,不仅可能导致处置价格无法覆盖全部债权,还可能导致权利顺序在后的债权人的抗辩;三是权属争议多;四是抵押资产变现的程序繁、费用高、时间长,银行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并不少见。

3、动产抵押物变现后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比如有些机器设备虽为动产,却具有很典型的不动产特性,表现在一旦拆离原地即可能失去其原有价值或价值大幅下降等。

因此银行必须进行全面客观的贷前调查,银行人员应该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进行细致的抵押物调查,对于大客户、老客户也不能放松警惕。

6 应收账款质押中存在的若干风险

首先, 与动产不同,账面上应收账款难以掌控,而且《物权法》明确规定,担保抵押物可以是应收账款,这进一步扩大了担保面,但是也会在无形中增大信用风险,比如出质人故意欺诈。其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具体概念不明确、难以界定,难以确定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对于能否产生实际效益也不确定,实现成本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所以应收账款质押很有可能只是一句空话。

因此银行要进一步明确指明应收账款质押的确切范围, 做到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不收损害。一是银行必须明确指明应收账款的确切范围, 即出质人在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者货物以后,有权要求义务人付款。二是银行要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当应收账款出质时, 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相关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银行方面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业务的时候,要签订完整、科学、有效的合同,依法到信贷征信机构去办理必要的出质登记手续,同时还需确定义务人的真实性,避免欺诈,否则一旦发生风险将无法执行。

参考文献

[1] 范健 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5.

[2] 莫凡 现行保证贷款的风险与对策[J].华南金融研究.20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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