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推进腐败治理的路径分析
作者:王萌萌 字数:2996 点击:
摘 要:反腐败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近年来,我国“审计风暴”查处并打击了一大批腐败行为。本文从腐败治理的现实和国家审计的职能出发,分析了国家审计面临的独立性不高、问责不够、腐败治理监督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审计机关自身力量不足等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权力、权利和道德四个层面提出了构建国家审计推进国家治理的路径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国家审计;腐败治理;国家治理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共经济委托人,即是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推动实现国家“良治”。腐败就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意味着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是国家治理中最严重的威胁之一。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是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免疫系统”必须发挥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
1 国家审计在推进腐败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审计发挥着预防、揭露和抵御社会经济中因腐败而产生风险、障碍和矛盾的免疫系统功能,其实质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而腐败,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滥用行为,可见,要有效减少腐败就必须对权力滥用行为进行遏制。因而,作为权力制约机制的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应当而且必须发挥积极作用。在《联合国腐败治理公约》中,审计被认为是国家腐败治理的“四大支柱”之一。受托责任论的观点认为,审计是为了保证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一种经济控制,而腐败则会妨碍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
2 国家审计在推动腐败治理中面临的问题
根据笔者对相关文献的归纳分析,国家审计在推动国家腐败治理中的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审计独立性不高。当前我国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属于行政型审计模式,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公众也反映审计独立性不够的问题。二是审计问责不够。这些年通过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但是,审计问责不够,追责力度不强,导致权力未得到有效的监督。三是腐败治理监督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等监督机制,但是各监督主体之间在总体上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未实现信息共享,未形成整体合力。四是审计机关自身力量不足。
3 国家审计推动腐败治理的路径体系构建
上述问题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四个层面的原因:
从法律层面来看,尽管法律确定了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权力和职责,但是,由于新中国审计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我国审计法律法规在腐败治理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不够全面和合理,造成审计权力“虚化”。二是法律的约束力不强。
从权力层面分析,《审计法》对审计职权做了明确规定,审计职权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审计检查权,二是审计处罚权。但是由于《审计法》主要规定的是审计职权,对于违反职权的后果规定却很少,这导致审计权力的约束力并不强。从检查权看,也主要集中在资料审查权,且对执行职务行为的阻碍有法律后果的也仅此一项。在行使检查权时,更多的还要依赖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和配合。从审计处罚权来看,基本上没有行政处罚权,而只有建议权,这样一种权力配置,必然导致屡审屡犯,屡犯屡审,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从权利层面出发,公众既是权力腐败的受害者,也是治理权力腐败的权利主体。公众参与国家审计能将社会热点问题、民生问题,甚至腐败问题及时暴露出来,为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提供参考,有助于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我国公众参与式审计还刚刚起步,尚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意识不强。二是公众参与国家审计的途径还比较单一。三是公众参与国家审计缺乏操作性条款。
从道德层面观察,审计机关以德治腐,就是通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良好自律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可以说,审计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总体形象较好,得到了普遍赞同,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审计机关形象在地区之间、层级之间发展不均衡,审计经费自理也未普遍推行,这都对审计机关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我们试从法律、权力、权利和道德四个层面出发,构建国家审计推动腐败治理的路径体系:
(一)法律层面。治理腐败的根本在于健全法制,从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推动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促进建立健全反腐败监督法律制度体系外,更要完善国家审计在推动国家治理腐败方面的自身法律建设。首先,在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或根本性法律中明确国家审计的权力和职责,使国家审计治理腐败有规可循,师出有名。其次,完善审计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审计权限,扩大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权力,对于不配合审计的情形要提出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条款;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线索落实较少的问题,制定并落实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反馈落实机制。
(二)权力层面。国家审计是一种权力监督权力的行为,因此,国家审计的权力规定必须切实有效。一是增加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权力,比如,为了尽快落实审计线索,在外围调查结束后,审计人员可以提请其他监督机关适时介入案件线索查处,联合监督职权,取得更充足的证据,提高案件线索的查处率。二是完善国家审计权力。按照有权必有责,违法必惩处的原则,除了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权力提出制约要求外,也要对阻碍审计权力行使的行为提出处罚措施,赋予审计机关相应处罚权。
(三)权利层面。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公众是腐败监督的外部力量,也是最根本的力量,最近发生的刘铁男案件,就是由网络实名举报引发的。在国家审计中引入包括社会组织、民间机构、新闻媒体、人民大众在内的公民参与,并从审计计划立项、审计项目参与、审计线索发现、审计结果利用、审计问题整改等各环节建立具体制度规定,可以提高权利制约腐败的效果。
(四)道德层面。腐败会侵蚀社会伦理道德,破坏公平与正义原则,因此,腐败也是一个道德问题。审计机关推动道德制约腐败有两个着力点:一是促进道德规定的完善,可参照美国的做法,推动出台《公务员道德法》。二是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形象建设。要加强以“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为核心的审计文化建设,通过提高审计软实力,树立国家审计治理腐败良好形象,,并通过审计机关的示范效应,促进社会廉政氛围的形成。
腐败治理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国家审计立足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权,通过完善审计治腐的法律体系,增强审计治腐的监督权力,建立审计治腐的公民参与机制以及树立审计治腐的良好职业形象,推动以法、以权、以民、以德等多层面、全方位的国家腐败治理,有效回应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既是对自身职权行使是否适当、到位的检视,又是对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具体路径进行的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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