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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贿赂案件办理中困境及其对策

作者:刘晓 字数:3352  点击:

摘 要:随着公众法律素养不断提升、信息时代来临以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贿赂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导致贿赂案件办理难度日益加大,针对贿赂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困难,笔者进行了深入思考,分析了其中原因,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贿赂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理困境

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主要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在此其中,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工作重中之重,当前随着公众法律素养不断提升、信息时代来临以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反贪部门办理贿赂犯罪难度越来越大,面对困难,亟待我们寻求可行对策,以期推动反贪办案质量的不断提升。

1 新形势下贿赂案件办理的困境

1.1 线索发现难

在目前的办案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获取贿赂犯罪线索的渠道一般来自以下几个方面:自行发现、移送、举报、控告。在以上线索来源渠道中,线索移送来源一般是纪委、兄弟单位和案发单位,这样线索在实际办案中较少。

举报、控告由于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除非相互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其中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暴露对方而殃及自己,再加之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很多公众对其知悉程度有限,又无明显的利益受害方,很多群众的举报、控告材料都是很笼统,而且夹杂着情绪化的语言,这就导致了很多举报、控告线索质量不高。那么实际上,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最主要的线索来源就是自行发现,而目前贿赂犯罪的智能化日趋严重,有很多行受贿行为都是采用貌似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犯罪行为,例如:委托理财和投资入股,这就为侦查机关发现线索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侦查信息化建设,力图解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这就使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发现线索越来越难。

1.2 案件突破难

由于贿赂犯罪不像普通刑事犯罪以及贪污、挪用公款犯罪那样,有大量的物证和书证可以利用。贿赂犯罪的无痕性和证据稀缺性,使得贿赂犯罪突破案件,仍然依靠言辞证据,即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案件,使得检察机关以往所享受的信息不对称优势和办案的封闭性日益减少,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实际上侦查权在不断缩小;另外,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和普通人法律素养的提高,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办案方式逐渐被外界了解,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实施,一系列案件的公开曝光,人们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办案方式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神秘性日益消失;再加上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的批捕权上提一级,以及受“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影响,现在上级院侦监部门都规定了受贿数额达到大要案标准,才予批捕,以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样批捕标准给了下级院尤其是基层院巨大的压力。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使得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突破口供越来越难。

1.3 取证和固定证据难

取得行贿人口供难。由于贿赂犯罪是典型的对合犯,需要行、受贿双方口供相对应,才能定罪,否则是难以定案的。近年来,社会上普遍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针对社会要求加大行贿犯罪惩处力度,检察建立了行贿档案查询制度,该制度行贿人已经普遍知晓,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取得行贿人言词证据日益困难。

固定受贿人言词证据难。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为社会大众知晓,部分受贿人也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视为救命稻草,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固定受贿人言词证据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在司法实践中,翻供的贿赂案件中受贿人一般是先供后翻,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件还在检察机关手里,受贿人供述比较稳定,在后续的审判阶段,由于控辩双方力量较为均等,受贿人便会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翻供。另外,由于贿赂案件受贿人大多家庭条件优越,能提供丰厚案件代理费,一般都能请到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名气的刑辩律师,这些律师对于代理此类案件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一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辩护律师还会有针对性的教犯罪嫌疑人如何翻供。

2 应对贿赂案件办理困境的对策

面对当前贿赂案件办理中的困境,需要采取治本之策,解决制约贿赂案件办理的结构性因素,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真正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措施。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内涵不明,对其适用条件、范围也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还只能在立案后适用,因此算不上特殊侦查,此次修法规定技术侦查实际上并非反贪侦查手段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增量措施,只是对前述多年来侦查实践做法的一个法律确认。贿赂犯罪是隐秘处的犯罪,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几乎永远无法查出来。修改后刑诉法之所以对技术侦查语焉不详,就是为了避开特殊侦查措施,之所以这样还是受到传统党内不允许搞秘密侦查思想影响,目前,我国腐败现象仍处于多发阶段,部分党员干部大肆收受贿赂,他们行为严重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破坏党与人民血肉联系,人民群众反腐败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习近平同志担任总书记后站在事关党的事业生死存亡的高度,多次对反腐倡廉问题发表重要讲话,这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反腐倡廉决心。应该说直接赋予检察机关在线索发现和初查阶段使用监听、卧底、秘密录音录像等特殊侦查措施时机已经成熟。

(2)延长贿赂犯罪报捕时间。上级院侦监部门规定较高的贿赂犯罪批捕标准,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下级院反贪部门却面临着报捕时间紧,报捕任务重的局面,再加之贿赂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侦办过程中又存在审讯难、取证难局面,七天的报捕时间过于仓促,特别是在侦办大要案、窝串案过程中,七天报捕时间更是显得捉襟见肘,建议延长贿赂犯罪,尤其是大要案、窝串案的报捕时间,在现有刑诉法无法突破情况下,可否比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规定下级院侦查部门在侦办大要案和复杂案件时,报捕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如果实在不行,能够将决定逮捕延长的这一日至三日时间,拿出一部分时间来分给下级院侦查部门。

(3)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目前我国腐败仍处于多发阶段,且日益智能化、隐蔽化,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手段单一,技术侦查尚需时日完善以及反贪力量有限情况下,在贿赂犯罪中对行贿人,,亟待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自愿与检察机关合作的行贿人,不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其行贿行为还可以不记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虽然可能被有些人诟病为放纵行贿,但是在现阶段,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更有利于解决贿赂案件侦破难的困局、更有利于高效的打击国家公职人员猖獗的受贿行为,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域外都有成功经验,在域外特殊侦查措施发达国家地区,仍然保留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4)建立贿赂推定制度。随着信息时代来临,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神秘性日益怯魅,贿赂犯罪中受贿人反侦查能力随之日益提升,审讯越来越难,而贿赂犯罪又具有隐蔽性和证据稀缺性特点,再加之贿赂犯罪被告人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翻供日益增多,在如此格局下,我国急需在贿赂犯罪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引入贿赂推定制度,贿赂犯罪制度是适用于贿赂犯罪案件所特有的一项证据制度,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贿赂推定制度只要从案件事实推导出贿赂犯罪,无需收集证据证明,而且将提出反证的证明责任归于被告人,而普通刑事案件则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举证责任归于检察机关。设立贿赂推定制度就是针对贿赂犯罪隐蔽性和证据稀缺性特点,改变贿赂犯罪取证难局面,提高诉讼效率,以便更有力的打击贿赂犯罪,尤其是在当下我国腐败处于多发阶段、侦查手段单一情况下,贿赂推定制度更具有特殊意义。

参考文献

[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2]苏云:《贿赂犯罪侦查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3]刘忠:《解读双规制度》,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fzqy/2014/0508/105708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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