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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及拾得遗失物制度概念的界定

作者:姜利华 字数:4524  点击:

摘 要:无因管理和拾得遗失物是民法中重要的两种制度,立法及学界历来对这两种制度有着广泛的讨论与研究,对于两者的概念界定与关系的界定有重要意义。笔者亦意图通过对两者的概念与关系的界定更加清晰地对二者进行探讨,并试图对其中的报酬请求权进行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

1 相关概念界定

1.1 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学者间的表述不尽相同。我国台湾地区的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因管理(德Gesch fuehrung ohne Auftrag,法gestion d’affaires ,拉 Negotiorum gestio )谓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未受委托,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故‘无因’者,乃指无法律上义务而言”

据通说,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一)管理他人的事务。所谓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并能成为债务目的的一切事项。所谓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二)须有管理他人事物的意思,是指管理人有使管理行为所生的利益归于本人所有的意思。该意思无需表示,学理上称之为“管理意思”。(三)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2 遗失物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须为动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把遗失物规定在动产所有权节下,因为遗失物限于动产,我国物权法只是把遗失物规定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遗失物必须为动产。但是从法理上来说,遗失物限于动产,不动产(土地或定着物)因为有一定的位置,即使经过湮灭或为风沙埋没,也不属于遗失物。不动产因为其法律性质和物理属性,不适宜作为拾得的客体。除一般动产外,遗失物还可以包括有价证券和证明性材料。(二)须无人占有。无人占有是指物不为任何人所占有。即遗失物的成立必须满足在遗失物遗失后,拾得人拾得前的这一期间,不为任何人所占有的条件。这正是判断遗失物与盗赃物的关键,在权利人失去占有的同时,盗赃人取得占有,而没有占有的“真空期”。 (三)非出于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而偶然丧失占有。如果物主出于抛弃所有权的意思,那么将可能构成无主物,而不发生遗失物的问题。遗失物为有主之物,故与遗弃物不同,物主如因抛弃所有权之意思而废弃其占有,则即发生先占问题。根据“非出于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而偶然丧失占有”,可以解释占有人故意抛弃占有但仍构成遗失物的情况。遗失,如果并不出于权利人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而丧失占有,那么并没有丧失所有权。因此即便是出于直接占有人的故意抛弃物,因为直接占有人本身并没有权利处分所有权,不可能是出于抛弃所有权的意思,亦可以说并不是出于抛弃所有权的意思。简言之,不管占有人是何地位,间接占有或者占有辅助人,抑或是无权源的占有人,也不管占有人是遗失,还是抛弃,只要所有人在意思上没有抛弃的意思,那么就有可能成立遗失物。

2 遗失物拾得与无因管理关系的关系

无因管理作为一项制度,其理念源于古代法中对拾得遗失物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这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内含有无因管理的理念因子,但无因管理制度产生后并未包含拾得遗失物制度。拾得遗失物制度没有因无因管理制度的创立而隐退,仍然游离于无因管理制度之外。

我国民法通则对无因管理做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其中客观要件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物,主观要件是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和动机。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是没有合法根据占有他人财物;对拾得物进行管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物。如果拾得人主观上是为失主谋利,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情况下,先行对拾得物进行管理,在找到失主后再行归还,那么,拾得人的行为就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无因管理行为,就发生了与无因管理的竞合。

在物权关系与无因管理竞合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利而管理的拾得物应是包含在无因管理的对象中的。但既然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拾得物的专门条款单独予以规定,就属于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法律原则,拾得物专门条款是对为他人谋利而管理的拾得物这一特殊的无因管理对象进行调整。因此当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拾得物专门条款。但在遗失物拾得未规定的情况下,仍应适用无因管理制度。

3 报酬请求权

3.1 报酬请求权的立法

拾得遗失物的权利义务状况大致有如下四种分类:第一,拾得人通知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遗失物义务。第二,报告和交存义务,有关部门公告招领。此中情况下又有两种情况:权利人领取并支付费用;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则该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第三,拾得人侵占,则拾得人无权请求保管费用和遗失物所有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的悬赏金。第四,拾得人无权处分。则遗失物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应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以上规定中,除了当事人约定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但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争论),并没有规定法定报酬请求权。

3.2 报酬请求权的立法和利弊分析

拾得的性质是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理论体系中,是否有报酬请求权,亦存在有争论。否定说,亦是通说,认为“民法对于无因管理,并非以其为道德行为,从而奖励之,故在解释上,管理人除费用偿还请求权外,,无报酬请求权。”而肯定说则认为,“自立法政策言,无因管理一面保护本人利益,一面复谋取社会利益,若对于管理人赋预见报酬请求权以奖励之,不更具有重要意义乎?”

虽然台湾地区民法中并没有规定无因管理有报酬请求权,但是在遗失物中却规定了十分之三的报酬,可见遗失物制度的特殊性。拾得人的报酬,是招领、报告、保管等义务的酬劳,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也是遗失物拾得制度报酬请求权的权利根据。报酬请求权可以起到以下几点作用。第一,能对失主进行一定的惩罚,毕竟失主有一定过失。第二,能通过利益激励制度使拾得人乐于交存遗失物,在这种激励制度中的拾得人更愿意交存遗失物。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拾得人拾金不昧行为的赞赏,这种赞赏不是通过我们习以为常的舆论表彰来完成,而是通过使失主支付一定的酬金来表达。

考虑到特定拾得人本身的职责和使命,国外的立法有些排除了特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第978条第2款规定,拾得人为该行政机关或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者拾得人违反交付义务,无请求权。《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国库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请求酬金。《瑞士民法典》第722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报酬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行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可以分为法定报酬给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给付请求权。我国并未规定拾得人的法定报酬给付请求权,仅规定了意定报酬给付请求权:基于悬赏广告发生的报酬给付请求权。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悬赏广告因广告人的要约与完成一定行为人的承诺而成立者,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我国物权法仅仅规定在权利人悬赏遗失物的时候,拾得人才能在领取遗失物时请求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没有悬赏,拾得人就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虽然我国的舆论完成了表彰的任务,弥补了我国没有报酬请求权的表彰上的缺陷。但是需要看到,由于我国的制度缺乏了激励,使交存减少;而没有交存,遗失物制度就是无源之水。

5 结语

本文通过对无因管理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概念与关系的探讨,加深对两者的理解解和掌握。并着重阐述了报酬请求权的立法与学术讨论。笔者的结论是,一、我国应当对无因管理和拾得遗失物制度进行进一步细致性规定,并在立法中厘清二者关系;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这对于解决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利益冲突至关重要,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如果不能不充分考虑拾得人利益,法律将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也不利于失主利益的实现。建议完善《物权法》相关制度,从而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顺利建设。

注释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参见王家福等:《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88页,转引自叶知年著:《无因管理及相关债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3页。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参见郑玉波著:《民商法问题研究(三)》,台湾大学法律丛书编辑委员会编1984年版,第93页,转引自傅穹、彭诚信:《物权法专题初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胡长清:《民法债法总论》,第84页,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参考文献

1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3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 王泽鉴:《民法物权(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5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6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

7 王利明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

8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3页

9 郑玉波著:《民商法问题研究(三)》 ,台湾大学法律丛书编辑委员会编1984年版

10 梁慧星主编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

11 叶知年:《无因管理及相关债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

12 顾慧萍:《——从理念和制度的角度看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3 波斯纳著 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

14 我妻荣著 于敏译《我妻荣民法讲义I——新订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15 范高峰《论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兼论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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