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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

作者:王玲 字数:2595  点击:

摘要: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利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教育约束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于监护制度规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近年来,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完善监护法律制度,加强未成年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监护;未成年人;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9)01-0290-01

1.监护的含义

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制度具体可分为两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本文重在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研究。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常见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生活获得照顾权,休息娱乐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等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监护人失职或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情形较为严重。

2.1 侵犯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2008年8月,北京通州永顺镇的张春强将3岁亲生女儿小月失手打死;2013年9月18日,震惊全国的南京饿死女童案公开审理,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饿死女童的母亲、吸毒女乐燕无期徒刑。同是在2013年9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养母李征琴虐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的一位母亲刘燕只因怀疑7岁的儿子偷拿家中的钱,就用塑料管将其持续殴打致死。这种教育方式不当,无节制殴打未成年子女,甚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并非个案,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2.2 监护人失职致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

因监护缺失而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城市流浪儿童、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外出务工的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更为突出。2012年11月,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5名流浪男孩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2013年10月,安徽临泉一名2岁女童不慎跌人正在燃烧的秸秆堆内,不幸造成特重度烧伤。原因都是孩子的父母大都外出务工或忙于农事,很少关注子女,对子女未尽监护职责。

3.我国关于监护制度的立法及其不足

我国关于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收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这些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面还存在一定欠缺,主要表现为:

3.1 关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具体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入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现行法律关于监护人资格的确定更多关注的是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但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却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导致一些监护人因监护能力不足而不能真正承担监护责任。

3.2 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干预机制不足

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干预机制,目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的法条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53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上述法律只是规定了监护人因监护不利致未成年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但对于如何有效监督监护行为却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监督机关来对监护人是否适当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即便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情况,也没有强有力的公权力介入解决问题。

4.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对策

4.1 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

在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上,立法除了关注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之外,还应考虑监护人的身体条件、经济水平、品行及文化水平,具体规定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特别是要对哪些人不得担任监护人做出明确规定,以增强实践中的操作性。

4.2 完善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

在监护制度上,应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管机制,赋予其负责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公共职责和权力,形成统一的有效的社会控管力量和政府公权力服务体系。

由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监督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进行动态监督。人民法院作为执行监护监督事务的司法机关,从设立监护人、约束和批准监护行为、解除监护、审查监护监督人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全面介入监护关系。只有在有效的监管之下,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但淑华,黄晶:未成年人监护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反思,《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年4月第2期.

[2]盛亚南,中德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法制与经济》,2014年4月(总第380期).

[3]刘朔,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法制博览》,2016.0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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