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众筹的风险及应对之策
作者:刘敏 字数:3150 点击:
摘 要:众筹是指从群众筹集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微信众筹是指通过微信为平台发起的众筹。微信众筹作为一种新型集资方式,虽然其支付便捷,,有足够的优势吸引发起人、跟投人,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非法集资、机制不完善、投后管理的风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本文试对这些风险给出规避、解决之策。
关键词:众筹;微信众筹;法律风险;应对之策
近年,互联网众筹这种借助于网络,面向公众的募集资金方式,搭着“互联网+”的东风,受到小微企业及个人的热捧。
微信,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移动端通讯软件,在推出了支付功能后,其平台上的金融活动就逐渐活跃起来,相当数量的众筹活动开始以微信为众筹主渠道。微信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集资方式,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又该如何去防范?本文将通过对众筹、微信众筹的特征及本质剖析,去探寻应对之策。
1 众筹概述
1.1 众筹的起源与概念界定
传统众筹起始于1713年,英国诗人亚历山大·蒲柏在将古希腊诗歌翻译成英语时,向订阅者筹集资金用于翻译,承诺翻译完成时向订阅者提供英文版的《伊利亚特》。
互联网众筹起始于2001年,美国艺术众筹网站ArtistShare(被称为众筹平台的鼻祖)开始运营。
2011年5月,点名时间网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众筹网站开始出现。
所谓众筹(Crowd Founding),是指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资金来满足个人或法人资金需求的活动。众筹商业模式(Crowd Founding Bussiness model)一般包括发起人、众筹平台、支持者(出资人)三个主体。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自己的项目或者创意,通过向支持者承诺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以换取支持者的资金投入。
1.2 众筹分类及相关规制法律
基于出资的回报类型,众筹融资主要分为:捐赠型众筹、预售型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
捐赠型众筹实质是出资人与发起人的一种赠与合同,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寻求出资人无条件的资金支持。在我国,可参考《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合同法》对其进行约束。
预售型众筹指发起人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提供具体商品或特定服务来获得出资人资金支持的众筹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通过《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约束。
债权众筹指发起人将资金需求额拆分成多份小额债权通过众筹平台实现与出资人的直接信贷关系。发起人承诺在债务到期后还本付息,此众筹受《合同法》约束。
股权众筹指发起人通过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并获得股权及未来收益。
在债权和股权众筹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和问题,我国于2014年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
2 微信众筹的特点及本质
2.1 微信众筹
近年来,众筹发起人受到微信其庞大的用户数量的吸引,开始向微信平台聚集。本文将探讨通过微信发起并利用其支付功能完成众筹的活动,以及此类活动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规范性需求。
2.2 微信众筹的特点
微信众筹,除了具有一般众筹的低门槛,参与人数众多,项目领域广阔等特点外,还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发起人在社交网络中较为活跃,其朋友圈内容备受关注,拥有微信服务号、订阅号或企业号。
(2)支持者大多为发起人的微信好友,支持者为以发起人为核心,呈辐射状分布。
(3)目前在微信众筹项目中,微信平台针对发起人的真实身份,项目评估,资金保管,后期跟踪等监管是缺失的。
(4)微信众筹的类型以捐赠型众筹和预售型众筹为主。不同于债权类和股权类众筹,捐赠型和预售型不涉及股权、利息、分红等内容,且每份众筹金额不大,人们更易于接受。
2.3 微信众筹的本质
微信众筹本质上是互联网金融,其不仅仅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渠道,并且深谙互联网”开放”的精髓。
3 微信众筹的法律风险
3.1 非法集资的风险
微信众筹主要是捐赠型众筹和预售型众筹。捐赠型众筹,支持者无偿给予支持,不求回报。但是作为发起人要面对如何将捐赠众筹区别于非法集资的问题。此活动易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3.2 微信众筹监管机制不完善
微信众筹基本只有发起人和出资人,缺少一个相对公允客观的中介,出资人的风险较大。
众筹所得的资金往往通过微信支付直接到达发起人的账户,那么在项目众筹成功之前,所筹资金缺失监管,资金又被挪用的风险。如果众筹目标达到,但发起人不按照之前预告的目的使用众筹资金或者直接携款潜逃、弃用微信号,支持者考虑到维权的成本,一般也不会诉诸法院,无形中纵容了不法分子。
3.3 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界定
在微信众筹中,发起人常将自己的众筹活动定义为预售,或者团购,声称按一般的商品和服务的预售来接受法律的约束。但是对于众筹出资人来说,出资人的预付款实际还有投资的性质,所以在界定上又不完全是消法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也不完全能够看成是合同买卖,司法解释不明确,,对于法律的适用容易出现分歧。一旦出现众筹成功,项目失败的情况,是否是发起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困难导致项目失败难以界定,为后期的举证追偿带来困难。
3.4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微信众筹因其融资的便捷性受到了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青睐。小微企业通过公众平台众筹,面临的一个极大风险就是创意被剽窃,特别是对于创业项目的众筹。一个创业项目可能还没有众筹到足够的资金时,已经被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剽窃了创意。如何在保护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同时保护好项目出资人的知情权也是一个难题。
4 解决之策
4.1 综合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来保护出资人利益
规制众筹,包括微信众筹,主要目的在与鼓励创业、促进资本形成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平衡。需要建立多元保护机制,综合民事、行政、刑事手段来加以平衡,用行政手段进行引导,促进行业规范形成,同时可以引入举报奖励制度,加强众筹市场监管;用民事手段完善相关民事法律,把众筹涉及的新问题及时纳入民事法律规制的范围;用刑事手段做好最后一道防线,对非法集资等现象予以打击。综合用好各种手段,创造更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
4.2 引入第三方平台,实施适度监管,加强平台自律
微信是非专业的众筹平台,其应适当构建专业的众筹体系,承担起核实发起人身份及项目信息,交割众筹资金,披露项目风险的职责。推行众筹标准化流程;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控,并促使发起人与出资人的信息对等,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保障交易公平。
4.3 健全相关法律,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我国通过《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做了规制。通过《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捐赠型、预售型众筹进行规制。但是仍有部分法律条文在适用时有牵强或不甚明晰,易发纠纷,需予以明确,以更好保护众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4.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微信要通过其构建的众筹平台积极引导项目发起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发起人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对商业方案、计划、产品设计图、示意图、模型等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引导发起人通过《专利权法》,对项目中涉及到的发明创新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积极引导发起人根据《商标法》,对众筹活动所涉及的商标进行保护。
5 结语
微信众筹因其发起人、出资人、发起平台与传统金融渠道差异巨大,造成目前监管手段不成熟且规制困难的局面。为了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从外部规制;通过引入专业的众筹平台体系,加强平台监管以进行内部规制;双管齐下,才能构建和谐众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