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他的再思考
作者:黎旭坤 字数:2439 点击:
摘 要:出于个体和群体的生存需要,人类的行为是存在一定的利他主义。按照韦伯斯特大辞典的定义,利他主义是指“无私地为他人的福祉付出或考虑”。然而,这种无私在道德上却备受质疑,而对是否存在真正的利他,人们的观点也莫衷一是。有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界定利他的范围,和提出衡量利他的标准这两个途径来试图为利他是否存在及其定义提供新的解释。
关键词:利他;绝对利他;过程
1 对利他范围的界定:相对利他、绝对利他和确切利他
尽管利他和互惠在道德层次上存在差别,但在现实生活中两者的界线较为模糊。利他常被认为是互惠。人们总怀疑利他的动机或结果中掺杂了利己的因素,从而认为利他就是为了利己,甚至否定利他主义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对利他的范围以及利他与利己之间关系的不明晰所致。那么,究竟所谓“利他”的结果是仅客体受益还是主客体都获益?而主体的获益体现在什么地方?这些问题可从对利他主义的范围及判断标准中找到答案。
就利他与利己的关系而言,大致存在三种看法,即相对利他、绝对利他和确切利他。所谓相对利他,是指在利他与利己并存的情况下,利他的动机或结果占主导地位。根据这一观点,利他主义可通过数据指标测量利他的量和临界值。持这一观点的人主要是理性主义者和科学主义者,他们承认利他与利己可以共存,但两者本质是冲突的,行为体是否利他取决于两者关系的变化。与相对利他对应的是确切利他。确切利他认为无论动机或结果中利他与利己的因素占有多少,只要存在利他的行为,就应被判定为利他主义。持这一观点的人主要是自由主义者(特别是商业自由主义者)和乐观主义者,他们认为利他与利己并不冲突且利己的存在并不影响利他主义的性质。相较于前两个观点,现实主义者、悲观主义者和怀疑论者更多地持有一种完美主义的利他观念,即绝对利他(或纯粹利他)。他们认为真正的利他主义应该是不掺杂一丝利己动机,如毛泽东对白求恩医生的评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那样。基于对人性恶的假定,他们认为这种绝对的利他主义是不存在的。
通过对三种利他观点进行比较,作者认为,确切利他对利他主义的描述较符合客观现实且在概念定义上可操作性更强。原因有二:一是与绝对利他相比,确切利他承认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利他)与次要方面(利己)是并存的,且事物的性质并不因矛盾次要方面的存在而改变。事实上,绝对利他否定的并非利他本身,而是弱利他行为的存在。然而弱利他与强利他相对应,两者在本质上同属利他行为。如《圣经》中耶稣对财主和寡妇的奉献行为分别评价,他认为动机强烈其结果并非明显,反之结果明显并不能说明动机强烈。但两者的利他本质是一样的。二是与相对利他相比,确切利他避免了对动机或结果的测量,绕开空间和时间障碍,直观地判定利他行为的存在即为利他主义的存在。这因为对动机的测量涉及空间障碍,,人们无法得知主体的想法,及其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而对结果的测量则涉及时间障碍,人们无法为主体的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划出时间界线。此外,对动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不相符的情况下会否改变利他主义的本质,绝对利他与相对利他都不能给出清晰的答案。
2 判断利他的标准:动机论、结果论和行为论
利他与利己的关系决定了确定利他主义的本质,尽管绝对利他通过矛盾的两点论和重点论承认了两者的共存,但并未把利他从合作的内涵中分离出来,使其区别于利己。利他源于合作,但异于合作。对于利他的定义,学界普遍存在三个标准,即动机论、结果论和行为论。
动机论是把主体动机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利他以及衡量利他程度强弱的唯一标准,其代表是宗教思想和人本心理学。如《圣经》中耶稣对奉献大小的评价。动机论除存在空间上不可测量的困难外,还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即动机与结果不相符的现象,使其定义结果受到挑战。
结果论是把合作结果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利他以及衡量利他程度强弱的唯一标准,其代表是经济学和生物心理学。如韦伯斯特大辞典对利他主义的第二个定义。与动机论相似的是结果论也受到两点挑战,一是怀疑论者对利他主体没有获益产生质疑,他们认为主体的付出会得到间接利益或长远利益作为报酬,由此把利他等同于互惠;二是结果与动机的不相符——即“坏心办好事”的情况,从而质疑利他的真实性。
结合上述两个理论的优缺点,作者提出以行为作为判断标准的行为论。行为是连接动机与结果的桥梁,行为标准既具有两者的特点,也对其进行条件限制或修改。具体来讲,行为论的要点有四:
(1)阶段性。作为把动机转化为结果的过程,利他主义是指从行为的出现到结束为止这一时间段。
(2)物质性。在这时间段中,主客体之间出现可观察和测量的物质流动。
(3)方向性。这种物质流动是单向性的,且在过程结束后的可预期将来不会出现与该过程直接相关的反方向物质流动。
(4)自主性。主体除选择该利他形式外还可自主选择其它合作形式或采取不合作。
总结以上要点可知,行为论的研究对象是唯一的,它排除了对动机和结果的考虑。它纯粹以物质流动作为衡量标准,避开了困扰动机论的空间性难题,事实上承认了非物质的考虑或回报并不影响利他的本质。同时对时间的限制削弱了物质回报在动机论和结果论的影响。
3 小结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对利他的定义应该从行为来判断较为合适,而利他是否存在应该从利他的行为有否确切发生来判断。而利他的定义是:利他是一个自主的合作过程,它体现了物质的单向流动,其结果是客体从主体行为中获得物质利益而主体并不因该行为得到短期、直接的对等物质回报。
参考文献
[1] 王海明,《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辨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8卷第1期。
[2] Norman Frohlich, ‘Self-Interest or Altruism, What Difference?’,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18, No. 1 (Mar., 1974), pp. 5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