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尊严
作者:李洁 字数:4067 点击:
2011年底,一起“怀孕女员工称拒绝钻洞出入被开除”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2011年9月,上海惠幸服装整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要求百余名员工每天从1米高的小门进出,百余名员工不得不每天轮流“钻洞”上下班。员工谭女士已怀孕四个多月,钻了几天后感到十分不便,决定走正门上下班,结果十月份就被公司以“盗窃未遂”为由辞退。1可以看出,在这次事件中,企业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这种行为无疑都侵犯了职工的人格尊严,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粗暴对待和极度不尊重。这就涉及到了职工尊严的概念。
1 职工尊严的概念
2010年4月27日,胡锦涛主席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称,“应该不断增加一线劳动者的报酬,让群众体面劳动,完善劳动保护机制。”2013年4月28日,习近平主席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提到,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2。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
职工尊严的概念是指职工在工作中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利。在工作中,职工应享有被他人尊重的权利,享有不被他人歧视的权利。职工个人对尊严的理解可能因个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而有所不同,但职工尊严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职工不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户口所在地等在工作中受到歧视,企业经营者应尊重和保护职工的人格尊严,保障职工的基本权利,在管理中不得贬损职工的人格。企业应及时付给职工合理的劳动报酬,并尽力保障职工工资的合理增长,提供职工职业发展的机会,为职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劳动条件,不得辱骂、殴打职工。
2 我国职工尊严的现状
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由于企业管理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到位,我国职工尊严的现状不容乐观,职工尊严受到漠视和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侵害职工尊严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不合理的极低工资
职工尊严受到侵害首先表现在企业为节约人力成本,长期给予职工不合理的极低工资。我国各地区都设定了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湖北武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尽管如此,仍有少数企业通过各种方法使职工的工资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仅能维持劳动者的最基本生活。
我国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劳动强度高,工作繁重,很多企业却把最低工资标准当做职工的工资标准,用以维持最低的人力成本。职工在付出繁重劳动之后,职工仅能拿到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工资,没有多余的资金去发展自己,从而普遍产生了对工作失望,对未来迷惘的消极情绪,这当然是一种没有尊严的生活。由于工资标准太低,很多职工不得不被动加班,以赚取更多收入,有些职工需要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4连续12小时流水线上的工作,职工几乎已经成为了机器的延伸,这种工作方式加剧了消极情绪的蔓延,有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这也是一些企业发生新生代农民工自杀事件的深层原因。1不合理的极低工资也是沿海企业民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
2.2 不合理的劳动条件
有些企业在管理中,采取粗暴的管理方式,不够人性化,没有充分考虑职工的合理需求,通过员工手册、企业章程等设置了种种不合理的劳动条件,限制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很多环卫工日间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休息,有些环卫工只能吃冷饭,喝自来水,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健康权得不到保障。2深圳冠星精密表链厂六年来每天强制工人加班40分钟,原因是职工每天上班时的如厕时间约为40分钟,这段时间没有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计入劳动时间,最终引发上千名员工罢工。3上班时间如厕是一种自然的生理活动,对职工的工作状态也是十分必要的,劳动法中虽未有明确规定,但如厕时间理所应当是正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限制职工上班时间如厕的行为听起来荒唐可笑,却直接反映了经营者把职工当做机器延伸的心态。这些不合理的劳动条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在资强劳弱的大背景下,经营者对职工没有最基本的尊重。这些事件不仅犯了职工的最基本的健康权利,而且侵犯了职工的人格尊严。
2.3 贬低职工人格
在网络上,网友争相晒出各自公司的“雷人”规定,一时成为舆论热点。在这些规定中,不乏贬低职工人格的规定,其中很多网友表示曾接受过公司的体罚等。4张国萍曾是天津市成湖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名制鞋女工,因每天下班都要被搜身检查,感觉自己毫无尊严,最终患上精神分裂症。5而所谓的激励培训,如要求员工当街跪爬行乞等,在现实中更是屡见不鲜。6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职工的人格尊严,而且践踏了社会公德。
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贬低职工人格的表现。贬低职工人格的行为,与前述两种行为不同,未必能直接给企业节约成本和创造利润,更多的是企业经营者漠视职工尊严,甚至漠视法律的直接表现。职工可能为了生计,一时忍受这种行为,但这必然加重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对立情绪,长久积累下来的对立情绪随时都可能成为激化劳资矛盾的导火索。
3 维护职工尊严是工会组织的重要工作
在资强劳弱的整体环境中,侵害劳动者尊严的事件屡见不鲜。仅仅依靠劳动者个人,向企业经营者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
3.1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能
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关键。7侵害职工尊严的行为有时不直接表现为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受损,而主要表现为对职工人格尊严的贬低。而人格尊严权利是我国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职工尊严同样是职工的最基本权利之一,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作中应本着“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切实、主动、科学维权,关心职工的各种劳动权益,做好维护职工尊严的工作。
3.2 维护职工尊严是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工会组织作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沟通的桥梁,也承担着推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同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是工会组织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侵害职工尊严的行为一旦发生,职工会强烈感到自己根本没有被企业经营者重视和尊重,这就使劳资双方处于完全对立的两面。一旦有其他因素的刺激,往往会造成劳资双方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因此,工会必须把维护职工尊严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会应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积极促进劳资双方的良性互动。一旦有侵害职工尊严的行为发生,工会应及早介入,主动维权,及早调处矛盾。
4 工会应切实维护职工尊严
4.1 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
不合理的极低工资是职工尊严受到侵害的直接表现。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引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变了多年以来职工工资由资方单方决定的机制,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与企业经营者就工资增长、工资分配方案等进行平等协商,让职工成为了这一制度的直接的受益者。但很多企业工会由于“不敢谈”“不会谈”等原因,从未与企业经营者进行过工资集体协商。各级工会应积极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并对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如在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派专人予以指导等。企业工会应本着“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积极学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方法,根据企业年利润增长、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人力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有理有据地代表职工提出有关工资的合理诉求,与企业经营者开展平等协商,努力提高职工工资至合理水平。
4.2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如果企业提出了不合理的劳动条件,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企业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向企业管理方提出意见。企业工会应向企业经营者讲明利害,从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出发,积极、及时、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争取合理的劳动条件,,及时调解矛盾,避免劳资双方矛盾激化,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4.3 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创建和谐企业文化
侵害职工尊严的行为,其根本原因是企业经营者采取粗暴单一的管理方式,在管理中过分追求效率,没有听取职工的意见。企业工会作为职工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应在工作中及时搜集职工的意见,并及时向管理方反映职工意见,使两者能够良性互动。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应按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积极向企业方提请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保证职工的民主权益。
和谐的企业文化,首先应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相互尊重、团结协作的文化。企业工会要发挥职工在建设企业文化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文化活动,努力做职工的贴心人,促使员工树立与企业共同发展的观念,努力营造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相互尊重的文化氛围。
5 结语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大部分人不再需要出卖自己的尊严来换取收入,但是,我国职工的体面劳动还没有完全实现,职工尊严受到侵害的现象还十分突出。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代表职工,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创建和谐的企业文化,切实保护职工尊严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学习读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2年。
[2]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培训教材,中国工人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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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任民主编,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作指南,中国工人出版社,2007年。
[5]李德齐,中国劳动关系学,中国工人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