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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研究及完善建议

作者:高天 方棋梓 字数:3235  点击:

摘 要:婚姻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日益频繁,涉外婚姻的数量也日益见长。随之就出现了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各国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现象也就十分常见。怎样解决婚姻的法律冲突,一向为世界各国所高度重视。2011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更加系统化与现代化,但该法在一些方面仍有待得到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本文拟就婚姻关系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解读,并对相关立法司法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婚姻;涉外结婚;涉外离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只要具有涉外因素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被认为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涉外婚姻关系的立法内容不够全面,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显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一直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同时,涉外婚姻家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而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限于篇幅,本文涉及的涉外婚姻关系主要涉及涉外结婚。

1 涉外婚姻概述

涉外婚姻,是指在结婚的主体、举行地等方面涉及不比一个国家或地区,牵涉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从而具有涉外因素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婚姻。一国有不同的法域的,不同法域的居民之间的通婚也称为涉外婚姻,如我国还包括涉港、澳、台的婚姻,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涉外结婚与国内结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内结婚所不具有的诸多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包括主体因素和地域因素。具体理解,可以将涉外婚姻分为五种形式:(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2)双方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4)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其结婚效力需要在中国境内承认的;(5)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

2 涉外婚姻的结婚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9编第61条的规定,,在是否允许缔结涉外婚姻或认定某涉外婚姻有效、无效抑或为可撤销婚姻时,应从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方面进行审查。关于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只需婚姻缔结地法、任何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这几种法律中的某一种认为有效,即承认其有效。在实质条件上,当事人应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关于结婚实质条件的规定,即如婚姻缔结地为中国,则应符合中国法律关于结婚实质条件的规定,如婚姻缔结地为外国,则应符合该外国关于结婚实质条件的规定。由于该条对形式条件的规定十分宽松,从某种意义上说,就结婚形式条件而言,很难使之无效,因此对结婚效力认定的关键在于结婚的实质条件是否符合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结婚符合婚姻缔结地(中国或外国)法律关于结婚实质条件的规定,其效力得到婚姻缔结地法认可的,我国承认其为合法有效的婚姻;结婚不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关于结婚实质条件的规定,被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是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我国亦认为其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

2.1 结婚实质条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结婚实质条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制度:“适用当事人属人法”、“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混合制度”。

“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一立法例,因对属人法的理解不同,属人法又分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如果当事人的属人法各不相同,其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适用双方各自的属人法即丈夫适用其本国的属人法,妻子适用其本国的属人法。只要双方都符合各自的属人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此婚姻方为有效.(2)重叠运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婚姻才为有效,此种法律适用较为严格,有时不利于婚姻的有效缔结。(3)运用法院地法,即当事人一方住所或国籍在法院国时,适用法院地法。采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挪威、丹麦等国;而采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等国。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减少“移住婚姻”。同时依照此原则,本国当事人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在本国或住所地国家可以得到承认。但如果完全采用当事人属人法制度,往往会发生当事人属人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婚姻举行地公共秩序相抵触的现象,而给婚姻的有效成立带来障碍。对早己离开其祖国或住所国、长期旅居外国的当事人来说,要他们仍然受其原来的国籍国或住所地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的束缚,也是不合理的,更何况在双方当事人属人法有不同规定时更不好处理。

对此我国采用的是“结婚实质要件依婚姻缔结地法”的立法例。采取这一原则的理由有:

(1)结婚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既然财产性质的契约关系其成立的实质要件可以受“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制约而适用缔约地法,那么结婚这种人身关系的契约,其成立的实质要件当然也应受婚姻缔结地法律的支配;

(2)在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既然要求在国内结婚,可认为婚姻当事人是愿意按所在地法结婚的,而国内婚姻登记机关要去了解当事人的属人法,是既无必要也有困难,且简便易行,不需要结婚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去了解外国当事人的属人法,这为他们节约了不少人力、物力和时间;

(3)结婚实质要件依婚姻缔结地法,为那些在住所地或本国无法缔结的婚姻提供了机会;

(4)对移民移入较多的国家而言,采用此原则主旨在于使其境内的移民在结婚行为上受当地法律的支配,使己成立的婚姻关系在木国境内也得到稳定的保证,且采用婚姻缔结地法可以使自己国家的法律适用范围扩大,为外来移民提供方便;

(5)除上述理由外,对中国而言,中国国民侨居国外数以千万计,其中加入当地国籍的为数不少,他们之间及他们与外国人之间婚姻,可谓代代相传,繁衍几个世纪;此外,还会涉及我国对纯属外国人之间以及中国公民(含未加入外国籍的华侨)同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之间的婚姻问题。因此,结婚的实质要件和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是适宜的。

2.2 完善建议

第一、严格区分是指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关系到本国的人口素质、民族身心健康以及家庭的稳定等,理应严格规定;而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关于其外在形式问题,为了确保婚姻的有效性,可对此因以宽松规定。因此,我国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如果结婚当事人一方为中国人或双方为中国人,而在外国结婚的,必须不得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而结婚形式只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或者符合任何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官场居住地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采取灵活的连结点对于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除了婚姻缔结地法外,也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属人法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也有两种做法:其一是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即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住所地法或各自本国法的规定,其婚姻才能有效缔结;否则,婚姻不能成立。其二是重叠使用当事人属人法。根据这一原则,男女双反结婚,其实质要件必须符合双反的属人法。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可灵活选择不同的连结点来确定,只要不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便可。

注释:

[1]美国目前还存在三种婚姻方式—宗教方式、民事方式、事实婚方式,后专利号也称普通法婚姻方式,而其他许多国家只承认民事婚姻方式为有效.少数国家还只承认宗教婚姻方式为有效。

参考文献

①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继承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0。

②韩德培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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