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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管辖权

作者:时爽 字数:3032  点击:

摘 要:日本侵华战争使中国人民饱受战争的摧残,对日索取民间战争赔偿是中国人民的权利。然而,在日本的索赔诉讼遭遇了日本最高法院败诉判例的巨大障碍,举步维艰。因此,探讨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可行性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司法管辖之属地管辖方面论证由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行使管辖权的正当性。

关键词:对日索赔;诉讼;属地管辖

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指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由我国在“二战”中遭受日本侵略战争的受害者及家属向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所提起的,要求进行赔偿并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已历经18个春秋,诉讼案达30余件。而日本政府及法院以战争赔偿问题已通过政府间条约解决了;国家无答责原则;受害者诉讼时效已过;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等理由进行拒绝和搪塞,以致这些案件只有4例案件和解,其他的案件终审无一胜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指导小组的副组长康健律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日本司法寻求正义的大门已经关上了。”中国民间对日诉讼只能另辟蹊径。

2000年11月28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等提出了侵犯名誉权诉讼,玄武区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11月23日正式开庭审理,2006年8月23日,玄武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并获胜诉。这是中国法院首次为对民间对日索赔案的正式审理,开创了在中国国内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先例。

1 中国对日提出民间索赔的正当性

1.1 中国被日侵略的事实基础

自1931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日军及相关企业对中国平民所实施的暴行,主要有以下几种:对非战争人员进行屠杀和其他方式的迫害;细菌部队在中国进行人体活体实验;对中国城镇进行无区别轰炸;使用化学武器;在中国大量遗留毒气弹并因其遗漏造成平民死伤;强掳中国妇女做日军的性奴隶;强制中国平民做劳工等。

八年抗战中,中国军队伤亡380余万人,而平民死伤则多达1800余万。根据战后国际惯例和比照其一些国家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侵华期间日本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理论上约为3000亿美元,其中民间受害赔偿高达1800亿美元。日方针对普通民众的罪行不仅印刻在受害者心里,更为大量史料所印证并为外国友人所证实,这是战争受害者及家属提起索赔诉讼的无可辩驳的事实基础。

1.2 对日民间索赔已为国际法所承认

1907年《陆战法则和惯例公约》明确规定了在战争中应该遵守的规则,其中第3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做出的一切行为负责”。公约附件第23条规定:“除各专约规定禁止者外,特别禁止:(一) 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三) 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敌人;……(五) 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该公约于1910年1月26日生效,日本在1911年12月13日提交了同意书。而日军在“二战”中屠杀平民、使用毒气和细菌作战等种种暴行完全违反了该条约的规定,理应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一战”结束后,随着以凡尔赛和约为主的一系列和约的签订,战争赔偿除了传统意义上偿还战胜国的款项外,还进一步扩展到受害平民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CJ关于从军慰安妇报告书在对个人赔偿请求权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充分认定的基础上,指出:不仅国家,个人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赔偿主体,国家作为受害者个人的索赔主体是欠妥的。因此,民间索赔为国际公约所承认,日方所称的受害者个人对加害国家不具有直接赔偿请求权是毫无根据的。

2 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正当性

2.1 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国际法上的管辖权解决的是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究竟那一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如果要在我国法院提起民间对日索赔诉讼,那么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即通常意义上讲的国际民事诉讼的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以国家领土作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只要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物位于一国领域内,除享有司法特权和豁免权者外,该国即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在一国境内,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了罪,该国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二战”中,日本军队及相关企业对中国平民所实施的一系列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都发在我国境内,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法院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行使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2.2 可能排除我国法院管辖的情形

对于正在日本法院审理中的民间对日索赔案件,当事人一方又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形成平行诉讼。对于平行诉讼,国际法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放任平行诉讼和限制平行诉讼。基于防止滥诉、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我国原则上不准平行诉讼。而对于国际范围内的平行诉讼,我国尚无明文规定,也未签订禁止平行诉讼的国际条约。同时依据《民诉意见》30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国并未与日本签订平行诉讼的双边条约,对于日本法院正在审理的民间对日索赔案件,我国法院仍可行使管辖权。

3 结语

“二战”结束已近70年,我国民间对日索赔仍未得到圆满解决。若个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救济,战争的创伤难以愈合,那么中日两国国民感情难以拉近。同时,为保护我国受害者,对其给予司法救济,避免受害者远涉异国寻求司法保护,,具有管辖权的我国法院应行使其管辖权。目前,我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已经着手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国内诉讼程序,这实际是在日本法院诉讼遭遇困境后的一种无奈探索。在这条道路上,不仅需要中方的努力,还需要日本和国际力量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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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文奇.现代国际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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