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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不对称性思考

作者:陈澍园 字数:2979  点击:

摘 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飞速发展,但发展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基于客户的视角,着重就商业银行与客户间的不对称性问题提出思考,从信息不对称、收益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其成因和影响,并指出其利弊。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不对称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市场规制还不成熟,客户与银行间的理财纠纷也频频出现。本文就当前的纠纷现象探求原因,并从信息不对称、收益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它指的是市场参与主体对信息资源的不同掌握程度。商业银行是理财产品的设计、销售和运作者,其掌握着产品的完备信息,而客户对产品信息的获取主要来自银行的信息披露,而这种信披非常有限,获取额外信息的高成本也给客户信息掌握量制造了壁垒,于是,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形成了对产品信息掌握的不对称状况。

首先,理财合同影响着信息不对称的形成。理财合同作为认定银行是否履行信披责任的重要凭证,却因其所包罗的可能性有限,及对具体可能事件未能做明晰表述等原因,存在“缺口”, 形成了不完全契约,例如其在投资标的、投资比例、风险评估和实时信披等方面仍未做详尽说明等。不完全契约对银客间的信息对称化造成了阻隔。

其次,银行操作行为促使产品信息被客户忽视。譬如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节约单位产品的咨询时间,提高个人业绩,销售人员常引导客户关注预期收益指标,弱化投资风险,抑或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对所客户持有相关资产的账单和对账单项目情况等信息疏于披露。

再次,市场规制尚不完善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成因。尽管相关规定指出银行应该就产品属性等基本信息对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却未对银行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义务进行程度上的界定,于是当银客纠纷诉诸法律之时,判决上常认为只要银行在产品合同上就产品基本信息给予披露,做到文字表述无歧义,且客户签字确认充分知晓,即说明银行履行了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义务。因此,告知义务在程度界定上的缺失,将使信披义务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效用。

另外,信息不对称还可能导使市场环境恶化。基于较弱的专业能力、不足的产品信息和不良的销售引导等因素影响,客户常把预期收益率作为判断产品优劣的标准,而在市场环境中,高收益通常对应高风险,优质理财产品虽具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更高收益实现率,一般却不具备收益率绝对优势,因此,不理性判断和市场竞争会将使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优质的产品被标榜高收益、追逐高风险的次级产品驱逐出市场,导致产品市场风险提高,客户逆向选择产生。

2 收益不对称

对银行方来说,商业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

首先,管理费用本是商业银行应得酬劳,客户选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恰是借助其专业能力优势进行委托代理,银行的经营运作和资金管理需要付出相应成本,其主要包括:第一,网点营销成本,例如营销人员工资薪酬和网点租用费等;第二,客户管理成本,例如净值估算和资金监控等;第三,产品托管成本。[1] 对于宣称不收取任何费用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而言,银行则使用理财产品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进行不明额度的期权购买,以赚取产品利润,抵补相应成本,而这些费用主要有申购费、赎回费、产品管理费和托管费等。但是由于当前市场尚未具备明晰的收费标准,管理费用收取标准由银行方订立,因此也出现从0.5%到3.3%参差不齐、差异较大的状况。

据银率网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发行的46820只理财产品中,符合及超过预期收益率占比仅为54.79%,其中在2013年发行并到期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共计302款,却有90款产品未达最高预期收益率。不论是高额的管理费用给客户预期收益造成侵蚀,或是期权费用削减了客户收益的情况,都折射出银客之间收益分配权利的差别,这种差别将导致收益不对称产生。

其次,在管理费用之外,银行也常常收取不菲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是使银客之间产生利益相容和银行绩效获得激励的有效工具,以美国的对冲基金为例,当基金业绩超出了历史高点时,基金才收取超额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1]相比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在缺少市场约束的环境下常常设定更高的提成比例。

对于理财产品而言,客户收益会受到上限制约,而银行掌握着产品设计和收益分配主权,却无收益上限,在对客户进行利润分配之后,银行可以获得超额收益,且客户也无从得知分配比例。所以,即便客户实现预期收益,收益的背后也潜藏着不对称的收益分配方式。

3 风险不对称

在竞争市场中,一般风险与收益正相关,然而银行可以利用产品设计权实现风险不对称分配,使自身承担风险较小、收益较高的结构部分,客户则承担风险较大、收益较小的结构部分,比如不少产品通过风险免责条款向客户转嫁投资风险。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专业能力的情况下,客户被暴露于市场风险之中却浑然不知,这样的风险不对称性是缺少市场效率的。

那么,怎样的风险分配方式才是有效率的呢?我们不妨举例探讨:假设有市场上有一银行和一客户和一理财产品,银客两者风险偏好不同,该产品预期收益的实现率为50%,实现收益时效用值为120,未实现则效用值为40。由此可得,该产品的收益期望为80(120*50%+40*50%=80)。再假定风险厌恶者的预期为60,这意味着如果存在一合同,能够使其在无风险状态下获得60以上的效用,它就愿意接受。而对于风险偏好者而言,它只有在同等市场风险条件下,获得大于等于80效用值,才愿意接受合同。

于是,风险厌恶者可以提出以70的无风险效用值签订委托—代理契约,这样,风险厌恶者获得70-60=10的剩余价值,风险偏好者则愿意接受低于80的成本去承担风险并选择预期收益为80的行为方式,其剩余价值为80-70=10,这就达到了最优的风险分担模式,即帕累托最优状态。这里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如果一项风险由两个偏好不同的市场主体分担,在一定交易条件下,由风险偏好者承担全部风险将是最优选择。

当客户较银行而言是风险厌恶者时,将获得70的效用值认为是客户实现预期收益,而银行在70的成本上通过发挥自身专业能力优势,付出投资努力以实现大于等于80的效用值,并承担全部风险的模式是有效率的。

假若银行较客户而言是风险厌恶者,银行为客户代理理财并获得稳定的费用,客户对理财利润掌握剩余索取权且承担全部风险,这样的话,原有的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了方向调转,银行成为了委托人,而把利润激励转让给客户,银行只是获取稳定的管理费用,资金盈亏与否于额度大小均由客户享有,银行的努力就失去了刺激,于是选择次优的努力水平,专业能力及优势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样的合作就缺少效率。[2]

综上所述,当且仅当客户较银行而言是风险厌恶者时,通过帕累托改进实现风险的不对称分担模式是有效率的,也是市场优化改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廖旗平.关于商业银行与投资者理财利益不对称问题探讨[J].农村金融研究.2010.2:52-57.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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