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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我国如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作者:谷欣 字数:3938  点击:

摘 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实现中国梦、继续对外深化开放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很大的重要性。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逐步稳健推行,有不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并得到了富有成效的结果。但是我们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与服务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仍有不少问题急需解决。

关键词:信用体系;重要性;惩罚机制

国家建立信用体系,能够使社会交易成本得到节约,推动经济发展,让国家的竞争力得到提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信用,越高程度的市场化,就要求发育更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而言,它们经过长期发展,有着健全的价值标准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然而我国受到社会信用体系成熟度低及混乱的信用关系的影响,造成了偏高的市场交易成本,阻碍了市场机制发挥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目前不管是从保持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扩大内需,还是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角度考虑,使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得到规范完善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

1 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性

1.1 国家的发展与稳定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在我国自古以来都认为作为人的道德标准之一就是诚信,它是对人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古代圣贤孔子就告诉过我们,一个人没有了信用,将什么也做不成。当今的国际经济实质上就是契约与法制经济,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保障。一个国家要想实现持久的发展与稳定,不仅需要道德观对人的约束和法律的作用,还需要社会信用体系的科学有效性与持久稳定性,以便去弘扬与国家利益相符的行为准则,对社会不同领域的不同行为进行监督,对失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终让社会在各层面实现平稳运行、和谐发展。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及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我们在发展中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新问题,要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详细研究与解决,不但需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引导,还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有效作用。一个国家的发展是由多层次构成的,而社会信用体系是从另一层次,与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共同构成推动国家发展的坚实基础。

1.2 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持久发展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我国早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就提出了,信用意识要在全社会得到强化,对信用秩序进行整顿,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对一些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如逃废债务、经济欺诈、合同违约、及知识产权的侵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就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对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它同样也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所以我国必须加快建设征信系统与社会信用制度,尽早建立具备特色符合国情信用征信体系。步入新世纪后,伴随全球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逐步融合,当前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能与国际规则相配融合是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将会使市场秩序遭到破坏,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下降,阻碍市场经济持久稳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人们的道德观将受到直接影响,爆发社会信用危机。如果社会发生了一些重大事件,将导致人们思想混乱,实践已经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迫在眉睫的。只有建立起系统完善、科学合理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推动市场经济持久健康的发展。

2 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1 众口难调的征信体系

我国征信体系建立的众口难调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构建征信体系上,有一部分人认为应该自上而下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征信系统在全国建立数据中心;但很多专家和地方相关部门人员认为在全国全面建设征信系统会造成立法时间长,起步较慢,更新数据的效率偏低,管理难度较大,应该在有条件的主要城市建立试点,并逐渐扩大范围,先纵向再横向联合、上下结合一体。第二,在采集基础数据上,有些人认为应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运营数据库,将个人与企业信用数据库合二为一;另外一些人认为个人与企业存在较大的征信差别,应该向发达国家学习,效仿它们的分立模式。第三,在建设征信体系的数据库上,有些人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基础设施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建设;而另一些人认为应完全推向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

2.2 尚未建立惩罚失信的有效机制

在法律层面上,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例如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所规定,在刑法中对欺诈等行为也做出了刑罚的相关规定,可这都不足以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失信行为予以强有效的法律约束与规范,在信用方面法律显得比较滞后。并且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执法不严与有法不依的现象,在审理一些诈骗案件及失信行为的过程中,仍然具有一些地方保护的意思。由于受到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影响,有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对本地企业进行有意的袒护,进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社会上对失信进行严厉惩罚的制度更是严重缺乏,一些失信行为在没有达到刑事范围时,更是没有必要的惩罚措施。在信用市场上政府的监管严重薄弱,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不到位,包括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征信中介等,导致弄虚作假现象猖狂。

2.3 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程度低,尚不成熟

信用中介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滞后,尽管也有部分为企业提供市场运作、信用服务的机构,可是不但其经营比较分散,市场的规模较小,并且整体行业水平较低,市场处于无序的竞争状态,完全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而有效的信用评价、调查体系。与此同时,信用中介市场在我国的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供需不足与滞后的现象。信用中介市场上提供的有效服务需求不旺,对信用产品企业与社会缺乏深刻认识,需求量比较有限,运用此类产品的意识在企业普遍缺乏,它们对此类产品所能给自身创造什么样的效益与好处一无所知。此外,从提供信用服务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有能力提供高品质信用服务与产品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十分罕见。

3 我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3.1 征信体系需要走科学合理的发展模式

从国际的先进经验来看,遵守市场自愿、公平与公正的原则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应该放在征集信用信息的阶段,这可以让社会公益性机构来进行专门运营;当前在评估信用信息等增值方面,完全可以鼓励由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开展,实现有效的竞争,以防形成新的垄断行业。目前征信体系的建立,完全通过国家一手操办、上下统一是非常不现实的,尤其在个人征信方面其难度非常大。根据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差异较大、人口众多及地缘辽阔等实际情况,我认为应对个人和企业采取属地管理的信用记录制度,按照省、市建立分开建立自己的数据库,然后再进行横向纵向的连接,进而达到共享信息与整合资源的目的。总体思路应该实施:先局部再全国、先东部发达地区再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先由核心城市开始再到边远地区,逐步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统一。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中央政府部门应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突破信息的封锁,推动行业性与区域性的征信系统实现网络化、全面化、共享资源;近期需要做的就是落实统一规划,并且将试点在基础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在地方我们需要大力鼓励破除封闭,联合区域,根据市场需求与法律规范逐步将规范工作和技术标准实现统一,最终实现统一全国的征信系统。

3.2 对失信行为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对失信行为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可以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一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例如政府相关部门在信息平台发布不良记录、黑名单等,但一定要依照程序,严格依法执行,以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被侵犯。二是通过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惩罚,这类处罚的措施包括警告记录、处罚、对市场准入的取消、依法追责等行政性途径,制止或惩罚那些失信或违法违规的行为,。三是通过商业、金融及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市场惩罚,主要包括严格限制那些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和企业的市场行为,大力鼓励信用记录较好的个人和企业的市场行为,并且予以各方面的便捷和优惠。四是通过司法相关部门进行的司法惩罚,是对那些严重失信的人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或民事责任,需要建立起能与惩罚失信相应的整套司法体系。例如社区矫正与义务劳动、罚款及拘留场所等,让失信的人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付出与其造成危害损失相应的代价或成本。

3.3 积极引导中介行业发展成熟

信用中介行业生存发展的坚实基础就是信用信息实现市场化,同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必经之路。需要运用法律的方式来规范取得与使用征信数据的程序及公共信息。即便有些信用信息不方便向社会公开,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有一个有效规范的获取信息与管理信用的渠道。对信用数据需要明晰开放程度,由正规合法的途径与方式取得的信息应尽快予以开放,使得社会信用信息提高透明度。除此以外,当涉及到消费者隐私信息时,应通过相关法律对其予以制约。我们可以借鉴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需要以审慎原则来采集、发布个人信用信息。

4 结论

综上所述,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任道而重远的。面对社会信用体系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需要我们对失信行为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积极引导中介行业发展成熟,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徐宪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读本》[M]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6(1)

[2] 李朝晖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中亟待解决的若干法律问题 [J] 南方论丛 2005(04)

[3] 龙海明,凤伟俊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研究 [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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