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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法》社会责任制度的思考

作者:李璎 字数:3851  点击: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也进行相应的规定,但是因为这些规定比较简单、抽象,并且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支持,使得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变成了形式化的条款。所以,在《公司法》中要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进行规范,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制度,,对于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的多元诉讼主体模式,从而有效的保证公司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法》;社会责任制度;现状;解决措施

公司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不但要保证利益的最大化,还要考虑非股东方面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和与之相关的利益。在2005年我国就对《公司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调整。在第五条中就规定了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内容的添加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要把这个内容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的努力。我国的《公司法》实行已经有五年的历史了。所以,我们需要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进行加强,找到其中的不足,不断的进行改革。下面我们就根据这个问题进行相应的讨论。

1 .我国《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限定

第一,我国《公司法》中对于社会责任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备的,适合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公司法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例如在《公司法》中的第五条中规定,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个规定被称为公司法的总体性规定,明确了公司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义务,为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我国《公司法》要不断的强化对于职工权利的保护,体现公司主人公的地位,职工的合法权利需要受到保护。第一,职工董事制度。在《公司法》的第45条中的第二款和第68条、第109条中的第二款中指出,主要是国有企业或是以国有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员中,需要相应的公司职工代表,相应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之中也需要相应的职工代表;第二,职工监管制度。在《公司法》中的第52条、第71条、第118条中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公司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少于三人之一。第三就是保护职工的利益。在《公司法》的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公司要根据国家相关的劳动保护规定,保护职工的利益,其中的第18条第3款规定了公司在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时候,需要适当的听取职工会和职工的有关建议。

还有,我国的《公司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需要加强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不断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统一。第一,《公司法》中的第77条、第174条、第176条中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程序中有关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第二,《公司法》中的第20条规定,确定了公司的人格否定制度[1]。

2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问题

我认为我国的《公司法》在对公司社会责任制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健全,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2.1 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模糊

我国《公司法》在对公司社会责任制的对象范围规定方面比较模糊。公司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但是我认为其中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这个规定没有对和公司相关的利益人员,像是职工、消费人员、社区和当地的居民进行责任的规定。这样就会产生误解,认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优先的权利,是《公司法》重点保护的内容。

2.2 职工参加公司治理的权利形同虚设

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董事制度,但是根据45条、68条和第109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应当有职工董事”,而那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可以有职工董事”。这样的规定使得职工的待遇情况因为经济环境的原因而出现明显的差距,并且还会使很多公司职工不能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工作中去,并且和国际上所推行的职工参与的普遍性和深入性相矛盾。即使在国有主体的公司中对于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billion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种方法的实行是因为人数较少、比例较低,使得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没有发言权。而且《公司法》中也职工监事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确定的过程比较随意,使得职工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只是形同虚设的装备,没有发挥实际的效用[2]。

2.3 对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

在《公司法》中,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和公司相关的主要债权人——银行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规定。

第二,债券人权利因为董事或是经理的事务造成救济的缺位。在我做的《公司法》中对于董事、经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董事和一些高级的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蓄意或是严重的违法犯罪或是破坏公司章程的行为,以及对债券人造成伤害,债权人对于公司董事或是管理人员进行赔偿申请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表现出来。

2.4 公司社会责任缺少可诉性

目前,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东的诉权,缺少对于相关利益人员的司法救济。这就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之处。从国外的司法部的实际操作经验就可以看出,有很多消费人员特别是社区人们都可以使用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阻止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等问题的产生,有效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3 健全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制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法》中,需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公司法》对于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需要从五个方面来健全和完善。

3.1 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和范围

公司责任是《公司法》中的主要内容。把公司在法律意义上面的社会责任的对象规定到公司员工、债权人、环境保护受益人和产品消费者的范围之中,是顺应了我国的发展形势和模式。

3.2 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调整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在《公司法》中规定,只要拥有股份的职工,不但是股东会的成员,还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在进行选举法定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的时候,拥有参与到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董事的权利。

3.3 健全和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一直都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德国的《公司法》中就规定,公司建立了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可以让董事会的人员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管;董事会也可以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工作中。针对这两种监管,职工和股东在原则上面是拥有平等的参与权。所以,我认为我国《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不断的改进:首先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应有职工董事”进行相应的规定,并且对于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也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再者就是增加职工监事的比例,例如把公司监事会中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少于三分之一的规定,改为和股东代表各占一半的。

3.4 明确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健全和请求权

有效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首先《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从而有效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入发展的。第二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就是准许银行等债权人对公司进行相应的管理,从而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就是给予债权人在董事、经理执行公司业务的时候,因为蓄意或是严重的违法犯罪情况或是违反了公司的章程,使得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此,可以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直接请求赔偿。

3.5 健全公司社会责任的多元化诉讼主体的制度

需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代表整个公共利益,对于牵连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案件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而且,公民和社会公益性团体也是公益诉讼的主体。所以,为了有效的避免相关利益者诉权的随便使用,就可以对这个诉讼的条件进行相关规定,从而有效的减少诉讼成本的浪费[4]。

4 结语

健全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是对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定,有效的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怎样更好的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制,怎样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是现在我们急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之一,身为立法者需要从观念上面把公司的利益作为主要目标,还需要把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所追求的社会利益进行融合,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并且公司还需要从自身发展的角度进行考虑,建立良好的社会荣誉感和,维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并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同时,鼓励公司对社会负责,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不只是凭借公司法就能够完成的,还要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进行健全和完善,可以把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其中的基本原则,有效的融合到立法和司法中去,通过调整的方式,来有效的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制的实现和完成。

参考文献

[1] 张艳芳.法学视阈下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化融合[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2)

[2] 张娟.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J]. 中国集体经济. 2011(13)

[3] 朱先奇,张涛,史彦虎.中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制度比较研究[J]. 生产力研究. 2011(01)

[4] 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J]. 中国法学.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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