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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

作者:李雪 字数:2464  点击:

摘要:近二十多年中,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十九大的召开也宣告了我国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期。但是新时期必然有许多的新变化,这种变化也是复杂多样的,刑法立法也同样面临着复杂多样的局面。当前社会转型的时期,各个层面都需要转型,刑法立法也不例外。本文之中笔者将对转型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做出以下分析。

关键词:转型期;刑法立法;思路与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8)09-0290-01

1.转型期刑法立法特点

1.1 处罚领域变宽

增加与团体犯罪相关的犯罪,拓宽处罚领域。传统的刑法过分强调个人犯罪、个人责任,然而,在社会转型期,大多犯罪有组织、更加恶劣而且合作分工很严谨。所以在定罪量刑上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出现,针对这些间题,必须要增设有关组织犯罪的罪名,这样才可以拓宽刑法惩罚的领域,加大惩罚力度[1]。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增加设立了多种犯罪类型,如:有组织的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人体器官贩卖、走私等等,降低了定罪的门槛。将一些预备行为定性为实行行为,如: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的犯罪;增设阻碍信用卡使用罪,把利用信用卡诈骗等行为定性为犯罪活动。增加一些量刑比较低和牵涉到社会监管的轻罪和原来用劳动教育来处理的行为轻罪化,如盗窃等。

1.2 处罚手段变多

转型期的刑法立法所设置的处罚有严厉,也有温和。对于严厉处罚政策来说:缩小死缓犯人的减刑的幅度,在刑法修正案中,将对立功的死缓犯满两年后减刑为15-20年以下刑期改为减刑为25年刑期;刑法修正案还增加设置了对减刑制度的限制,延长执行被限制减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期限;刑法修正案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等组成的特别累犯内容;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被提高;犯罪组织主要人物和累犯同样不适合缓刑,缓刑的范围被缩小等。对于温和的处罚政策来说:刑法修正案将绑架罪的最低年限从十年降低至五年,分解对于由于绑架罪而被处以死刑的死刑适用条件,给予法官裁量权等。从刑法立法中的手段的增加,可以看出严厉处罚是立法的主要趋势,刑罚其实开始慢慢从报应的目的转变为教育民众的目的。也开始不再只注重惩罚而是开始注重预防。

2.转型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

当下刑法立法在回应转型社会的呼吁方面做了很多积极的工作,但修正案立法模式的“零打碎敲”在总体立法思路上未必清晰,在方法上也还比较粗放。未来的刑法立法,从总体上看,应当建立能动、理性、多元的总体立法方略,下面笔者将做出具体的阐释。

2.1 立法要有能动性

我国刑法沿袭前苏联的犯罪概念,指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本质,当做出的行为危害到社会后,刑法才能启动,这种立法思路是实施立法犯罪量与质的统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立法思路已经难以满足时代的需求,对社会制度的良性运转带来一定的阻碍。而能动立法思路更加突出社会的基本运行秩序,以宪法价值保护为导向,明确指出哪些行为是不可容忍和不可忽视的,需要对其进行罪刑规范,而不需要强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2]。例如敲诈勒索、抢夺以及盗窃等罪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在行为比较严重以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后,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在能动立法思路下,侵占或者盗窃价值很小的物品,如果在损害被害人以及公共利益下,也要进行刑事追究。这种立法理念更加符合时代的发展,更加务实以及合理。

2.2 立法要更加理性

在和谐社会背景下,邢法不能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只有在特定针对的目的下使用刑法,才能推动社会文明的不断前行,如果使用不当,不仅导致刑法无效,甚至可能对社会带来更大危害,在此背景下,呼吁理性立法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诉求。首先,为了防止滥用立法权,需要对刑事制裁开展科学评估,例如在侵犯人民安宁权的行为中,需要综合考虑行政规制和民事赔偿进行立法,进而有助于恢复社会关系;又例如在保留死刑中,对于所谓的民意也要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审慎对待和仔细甄别,不能在民意的要挟下而失去理性判断,其次,在刑法立法中,法益稀薄化、抽象化以及早期化是立法者所推崇的,在这种立法思路下,增设了危险犯、预备犯以及未遂犯,但是这种立法方式对社会治理的效果十分有限,法益保护是立法依据,但是也不能将稀薄和抽象的法益纳人到立法范围内,例如,在很多西方国家,多次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属于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我国并没有针对这一行为进行立法。

2.3 立法要更加多元性

多元立法是在犯罪分类的多元化的基础上,采用刑法典和其他立法形式分工协调的方式,对犯罪和刑罚加以规范。因此,犯罪分层和分散立法是多元立法的核心内容。首先犯罪分层立法多元的一个表现是对犯罪进行分层,并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设置配套法律制度[3]。这要求立法者不能笼统地使用“犯罪”这一概念,而应恰当评估犯罪的轻重。犯罪性质的轻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犯罪轻重区别对待,是各国刑法的通例,在所有实行犯罪分层的立法中,法国和德国的做法各具代表性。其次立法分散多元立法要求刑法立法形式分散而非集中。这意味着不能将所有罪刑规范都归拢到刑法典中,不能仅靠一部刑法典“包打天下”,法典不能终结单行法,大量制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是世界各国通例。此点在大陆法系国家自不待言;在英美国家的制定法中,大量刑法规范都是单行刑法。

3.结语

在转型时期,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且瞬息万变,立法者要编纂出一部以不变应万变的刑法典更是难乎其难。为此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刑法立法需要及时转变法益观念,增强新的调控手段,赋予刑法新的机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这些都是值得在未来立法时认真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薛新红.转型期我国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J].法制博览,2018,(19):196.

[2]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J].中国社会科学,2016,(3).

[3]徐忠豪.中国刑罚结构调整的系统化思路——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文本透视[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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