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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作者:王丽娟 字数:3819  点击:

摘 要:此文以我国对中小投资商保护状况概述为基础,分析了我国关于对中小型投资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经常被侵害的原由,以此为引导,期望对于我国的中小型投资商权益保护上有所完善,提供一些学者觉得可行的方法作为引玉之砖。

关键词:中小型投资商;证券交易市场;权益保护

1 中小投资商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的现状

1.1 作用显要,数量较多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小型投资商比例一直以来都占绝大多数,而且出现了投入加大的大众化趋向。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以来的短短二十年时间内,中小投资商团队快速扩大,目前为止,证券开户的人数已经超过亿。用一级市场股价的认购,他们供给了许多上市公司大约一万亿的直接融资;用二级市场股价的交易,为财务部、券商造就了许多的印花税和佣金收入。证券市场之所以有了超常的发展,就是因为投资者的广泛参加。

1.2 水平较低,层次多样

为数较多的中小型投资商中,专业技能、学历、经验、知识各不相同。统计说明,投资者中学历为大中专的占38.44%,投资者中学历为本科的占38.54%,6.93%的投资者学历为硕士及硕士以上,以上统计总数是83.91%,而投资者中学历为中学及中学以下的仅占14.97%。可从专业层面和整体层面上解析,我国的中小型投资商还是居于一种相对较低的水平上。

1.3 结构分散,投资量小

依据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商保护责任有限公司和我国证监会的投资商教育办公处一同完成的调查报告表明,投资商在股市投进资金为十到三十万和五到十万的大概有两成多,大概一成的投资商股市投进金额为三十到五十万元上下。综合解析,3/4的投资者投资在三十万元以下。除此以外,中等收入的人、男性股民和年轻股民变为主要人群。调查表明,证券投资商中男性为大多数,大约为66.43%,而只有32.96%的投资者为女性,男性人数和女性人数为两倍关系。其中,投资者较多的为25-34岁,大约为36.23%,年龄在35-44的投资者大概有1/4,超过两成的投资者一般在45岁以上。每月的收入为1600-3200的投资者占35.09%,每月的收入为800-1600的投资者超过了1/4,16.67%的投资者每月的收入为3200-6400元。

1.4 认识不够导致权益受损

中小投资商关于自身的合法利益缺少认识。独个的中小投资商因为他拥有份额较少的股份和较短的持有时间,经常对自身的合法利益缺乏认识,例如关于上市公司方面的股东权益、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等,不能够较好的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综合分析,中小投资商的自我保护和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取决于上述特征,在我国法律法规健全不够,证券市场正处于不断发展阶段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经常受到侵害是必然的。

2 保护中小投资商在证券市场里的必要性

2.1 持续发展证券市场的需要

拥有一个具有很好发展推动力的证券市场才能使中小投资商权益得到保护;不然,投资商会丢失信心,证券市场也就失去进步的动力。所以,实施策略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加其信心,有利于增加市场发展的动力。

2.2 增强市场效益,减少市场风险所需要

为了能够增强市场的效益,减少因为各种违规行为造成的风险,为了实现投资商在要求盈利最大的同时能够优化配置资金资源,我们应该保护好中小投资商的权益。

2.3 国外关于老练证券市场方面的获胜经验

外国在证券市场方面的获胜经验显示,老练的证券交易市场通常都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注重相关监管事物的执行和制度章程的创建,尽所有的力量维护市场的公平,制造了一个能够使中小投资商宁神的投资氛围。

3 导致中小投资商利益受损的因素

3.1 投资的风险较高并且投资理念也不够成熟

虽然在我国市场的不断发展下,中小投资商的投资理念渐渐变理性,风险意识也不断加强。不过与西方较成熟的市场相比较,现在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依然存在比较强的取巧性,经常显示出非理性特点并且是自发变成的,他们依据“政策市”、“消息市”供给的各种政策和小道消息作出策略,不注意公司的盈利,缺乏承受投资风险和分析会计信息的能力,对于买卖差价急于赚取。由于这些不对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和投资决策,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风险将增加。

3.2 相对而言投资额大,绝对而言投资额小

中小投资商自己投进股市的金额的多少称为绝对投资额。中小投资商投进到我国股市的金额数不是很多,绝对而言投资额小。并且,大多数中小投资商缺少学科性较强的经济知识,因此投资者不能够灵活的运用投资方法来避免投资风险大、投资方式贫乏现象的出现。中小投资商投进和收入的比值称为相对而言投资额。大多数我国的中小投资商几乎没有正当的分拨收入,除了正常的生活开销,包括经济急用的固定利率国债、银行储蓄等资金,都可能拿去炒股,因此相对而言投资额大。那么这必定会使他们出现迅速得到股市盈利的取巧想法,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里决策部的决策,使会计信息出现错误的机会也有所增加。

3.3 明显的羊群效应,强烈的从众心理

中小投资商在思考投资决策方面,常有从众心理强烈的现象,他们认为只有和多数的投资策略一样时心理才踏实,况且在思考成本信息后,他们更愿意和股市“领导者”步调一致,直接照搬大投资商的投资策略。综上所述的原因,产生了投资商的“从众效应”,进而造成会计信息错误使中小投资商的利益损失增加。

3.4 法律意识稀薄,股东意识欠缺

我国的投资者没有想到投资后本身也算此公司的一名股东,仅仅认为投资就是“钱生钱”。他们不注重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只是祈祷自己不是那个因证券诈骗、会计信息错误而造成股市波动的受害者。同时,出于诉讼费用及程序方面的思考,中小投资商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通常选择沉默。

4 中小投资商自我保护的方法建议

4.1 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强化市场的风险意识

中小投资商入市之前除了需要强化市场的风险意识,还需要树立稳健、理性的投资概念。一方面这是由于无论证券市场有多么健全的监管系统和多么老练的市场制度,都有风险的存在。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另一方面,就现在我国许多中小投资商在投资理念上存在较强取巧性的情况,稳健、理性的投资概念是实现中小投资商保护自我的必要前提。在投资环境逐渐改善的情况下,投资商应该集中精力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提高对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视,以投资为投资理念的主要。

4.2 建立中小型投资商保护协会,更好的维护投资商权益

纵观国外,印度、德国、荷兰等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保护投资者的协会。保护投资者协会的建立,可以为投资商谏言、代言,使中小投资商的力量得到聚集,让分散化为聚集,争取和维护合法利益。与此相反,在国内每当投资上利益受到侵害时,经常因为缺少保护自我的意识、个人力量弱、维护权益成本高等,而寻求保护不积极。所以,我国也应该成立保护中小投资商的协会,这既算防范风险的机制,也算治理风险的机制。它的职能主要有:一是用培训和宣传等措施来教育中小投资商,提供多种多样的咨询服务,增强投资者的素质,提高投资者预防风险的技能。二是关于中小投资商的委托公开接受,股东大会需要组织相关代理人参与;推荐个人董事进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给公司推举监事。三是协调组织中小投资商权益受侵害时的诉讼事宜,协调组织代理诉讼的律师所和律师的署理事务。四是根据法律法规,替代中小投资商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要求,给侵权人和投资商提供一个由谈判协商来解决赔偿问题的途径,进而节约因为诉讼引起的一连串费用。五是承认中小投资商关于侵害行为的检举,有协会进行相关的协商,,尽量处理问题,改变现在一出现问题就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的现象。六是:实施诉讼担当的制度,代替中小投资商团体权益投诉侵权人。七是整理关于改进中小投资商的证券投资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以及促进证券市场方面的意见,给有关国家组织、机关和公司反映。

4.3 加强对中小投资商的教育,提高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

4.3.1为了中小投资商能够树立正确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了解基本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投资商用法律方式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能力,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证券知识等多元化的教育。

4.3.2借鉴具有成功保护经验的消费者,增强投资商维护权利的意识。为了增强中小投资商的参与意识和维护意识。首先,为了方便投资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了解,我们可以制定相关的权利保护法。其次,也可在证监会里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并由指定的人担任处理股东们的意见和投诉,将结果利用网站、媒体或布告定期公布。

4.3.3经过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增强他们在证券市场中的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参与水平。通过这一连串的策略有效地约束了监管部门、证券机构、上市公司、会计所等市场主要群体的行为举止,各市场的主要群体将会在一定标准上比较慎重的对待投资商。这将有益于实现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利于证券市场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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